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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向79個縣(市、區)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鄂政發〔2022〕4號)有關精神,經市政府研究,現將《廣水市承接省人民政府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事項清單》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相關承接部門要主動認領承接事項,確保下放權限真正接得住、管得好;要將承接事項列入部門權責清單、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要落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再造業務流程,規范辦事程序,更加方便企業群眾辦事。
市委編辦將會同市發改局、市司法局、市政數據等部門加強 ?工作指導和督辦落實,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遇到需要提交市政府解決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附件:廣水市承接省人民政府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事項清單
(112項)
2022年3月9日?
附件
廣水市承接省人民政府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事項清單(112項)
序號 | 實施部門 | 大項名稱 | 子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依據 | 下放內容 | 備注 |
1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 非跨縣(市、區)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項目核準 | |
2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燃氣熱電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3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其余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4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其余水電站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5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國家規劃或年度計劃內風電站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6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其余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非跨縣(市、區)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項目核準 | |
7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其余公路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8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其余內河航運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9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其他城建項目核準或備案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10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余熱余壓余氣發電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11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背壓式燃煤熱電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12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其余水利工程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13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生物質熱電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14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其余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非跨縣(市、區)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項目核準 | |
15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垃圾發電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16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其余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17 | 發改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國家規劃內生物質發電(不含生物質熱電聯產和垃圾發電)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
18 | 發改部門 | 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免稅確認 | 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免稅確認 | 行政確認 | 《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 | 國家鼓勵發展的內資項目免稅確認 | |
19 | 新聞出版部門 | 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審批的初審 | 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審批的初審 | 行政許可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 ||
20 | 公安部門 | 機動車禁區通行證核發 | 機動車禁區通行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21 | 公安部門 | 保安員證核發 | 保安員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 ||
22 | 公安部門 | 非機動車登記 | 非機動車登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23 | 公安部門 |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 行政許可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
24 | 公安部門 | 保安服務公司跨省提供保安服務備案 | 保安服務公司跨省提供保安服務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 ||
25 | 公安部門 | 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除外)核發 | 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除外)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 | ||
26 | 公安部門 | 涉外單位備案登記 | 涉外單位備案登記 | 其他行政權力 | 《外國人簽證證件簽發工作規范》 | ||
27 | 人社部門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28 |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
29 |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 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 公共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
30 | 住建部門 | 建筑業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核準 | 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總承包特級、一級、部分二級及部分專業承包一級、二級除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建筑業企業資質一簡單變更(企業名稱、法人、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簡單變更除外) | |
31 | 住建部門 | 建筑業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核準 | 勘察企業資質核準(乙級)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勘察企業資質一簡單變更(企業名稱、法人、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簡單變更除外) | |
32 | 住建部門 | 建筑業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核準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核準(綜合、專業甲級除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一簡單變更(企業名稱、法人、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簡單變更除外) | |
33 | 住建部門 | 建筑業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核準 | 設計企業資質核準(甲級及部分乙級除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設計企業資質一簡單變更(企業名稱、法人、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簡單變更除外) | |
34 | 住建部門 | 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 | 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 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 | |
35 | 住建部門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金、經營地址等事項變更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金、經營地址等事項變更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勘察設計企業資質一簡單變更(企業名稱、法人、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簡單變更除外) | |
36 | 住建部門 | 工程監理企業(乙、丙級和事務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金、經營地址等事項的變更 | 工程監理企業(乙、丙級和事務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金、經營地址等事項的變更 | 行政許可 |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一簡單變更(企業名稱、法人、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簡單變更除外) | |
37 | 住建部門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二級及以下)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二級及以下) | 行政許可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
38 | 交通運輸部門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 | 行政確認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 ||
39 | 交通運輸部門 | 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業務備案 | 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業務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
40 | 交通運輸部門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和變更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和變更 | 其他行政權力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 ||
41 | 交通運輸部門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 六級及以下不跨縣、區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
42 | 交通運輸部門 | 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審批 | 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審批 | 行政許可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
43 | 交通運輸部門 |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不含省際旅客、危險品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不含省際旅客、危險品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 行政許可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不含旅客、危險品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 |
44 | 交通運輸部門 | 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 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在可供通航500噸級以下船舶的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 |
45 | 交通運輸部門 |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許可 |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46 | 交通運輸部門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許可 |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的決定》 | ||
47 | 交通運輸部門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許可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的決定》 | ||
48 | 交通運輸部門 |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許可(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許可(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49 | 交通運輸部門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注銷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注銷 | 其他行政權力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 ||
50 | 交通運輸部門 | 對道路運輸經營企業變更事項等的備案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的備案(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 | 其他行政權力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 ||
51 | 交通運輸部門 | 對道路運輸經營企業變更事項等的備案 | 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等工商登記事項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 ||
52 | 交通運輸部門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二三類客運班線或者包車客運經營許可 | |
53 | 交通運輸部門 | 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 六級及以下不跨縣、區的航道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
54 | 交通運輸部門 | 在公路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審批 | 在公路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省道、縣道范圍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審批 | |
55 | 交通運輸部門 | 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 | 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省道范圍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 | |
56 | 交通運輸部門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行政許可 | 《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 | 普通國道、省道建設項目(跨縣的項目除外)、縣道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
57 | 交通運輸部門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行政許可 |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 縣道建設項目以及市級權限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
58 | 交通運輸部門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行政許可 |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 縣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
59 | 交通運輸部門 | 公路施工作業驗收 | 公路施工作業驗收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普通公路根據對應下放的涉路施工許可進行下放(涉及以下3項:在公路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審批、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設置非公路標志審批) | |
60 | 交通運輸部門 | 出具公路工程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 | 出具公路工程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 | 行政確認 |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 縣道建設項目出具公路工程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 | |
61 | 交通運輸部門 | 客運站站級核定 | 客運站站級核定 | 行政確認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一二級客運站站級核定 | |
62 | 交通運輸部門 |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 行政確認 |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 市級權限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工驗收備案 | |
63 | 交通運輸部門 | 涉路施工活動許可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設置非公路標志審批 | 行政許可 | 《路政管理規定》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省道、縣道范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設置非公路標志審批 | |
64 | 交通運輸部門 | 增加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 增加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新增二三類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 |
65 | 交通運輸部門 | 工程質量鑒定 | 公路工程質量鑒定 | 行政確認 |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 縣道建設項目工程質量鑒定 | |
66 | 交通運輸部門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的確認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的行政確認(客運班線經營者) | 行政確認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對二、三類客運班線經營者終止經營的行政確認 | |
67 | 交通運輸部門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的確認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的行政確認(客運經營者) | 行政確認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對二、三類客運班線或者包車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的行政確認 | |
68 | 交通運輸部門 | 確認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圍內疏浚作業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 | 確認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圍內疏浚作業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 | 行政確認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省道、縣道范圍內確認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圍內疏浚作業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 | |
69 | 交通運輸部門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設立分公司的備案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設立分公司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二、三類客運班線經營或者包車客運經營者設立分公司的備案 | |
70 | 水利湖泊部門 | 水土流失糾紛裁決 | 水土流失糾紛裁決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縣級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糾紛的裁決 | |
71 | 水利湖泊部門 | 水事糾紛裁決 | 水事糾紛裁決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縣級行政區域內水事糾紛的裁決 | |
72 | 水利湖泊部門 | 水庫注冊登記、降等和報廢的審批確認 | 水庫注冊登記、降等和報廢的審批確認 | 行政確認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負責:小(1)型、小(2)型水庫注冊登記工作;小(2)型水庫降等工作;壩高15米以下(不含15米)小(2)型水庫報廢工作 | |
73 | 水利湖泊部門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審核備案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審核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由批復成立項目法人地區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
74 | 水利湖泊部門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 | 其他行政權力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 | 將現行省級權限中除省人民政府批復成立項目法人的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和省水利廳直屬單位組建項目法人的水利水電工程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下放至批復成立項目法人所在地的縣級及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
75 | 水利湖泊部門 | 填占原有水塘、洼淀審批 | 填占原有水塘、洼淀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將現屬于市級管理權限的填占原有水塘、洼淀審批下放到所在地縣(市、區) | |
76 | 水利湖泊部門 |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結論核備 |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結論核備(分部工程)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將現行省級權限中除省人民政府批復成立項目法人的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和省水利廳直屬單位組建項目法人的水利水電工程以外的質量結論核備(分部工程),下放至批復成立項目法人所在地的縣級及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
77 | 水利湖泊部門 |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結論核備 |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結論核備(單位工程)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將現行省級權限中除省人民政府批復成立項目法人的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和省水利廳直屬單位組建項目法人的水利水電工程以外的質量結論核備(單位工程),下放至批復成立項目法人所在地的縣級及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
78 | 水利湖泊部門 | 水利水電工程招標備案 | 水利水電工程招標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將現行省級權限中除省人民政府批復成立項目法人的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和省水利廳直屬單位組建項目法人的水利水電工程以外的水利水電工程招標備案,下放至批復成立項目法人所在地的縣級及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
79 | 水利湖泊部門 | 水利工程開工報告備案 | 水利工程開工報告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水利部關于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取消后加強后續監管工作的通知》 | 將現行省級權限中除省人民政府批復成立項目法人的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和省水利廳直屬單位組建項目法人的水利水電工程以外的水利工程開工報告備案,下放至批復成立項目法人所在地的縣級及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
80 | 水利湖泊部門 | 水土保持公報查閱 | 水土保持公報查閱 | 公共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省、市兩級水土保持公報的查閱服務下放至縣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
81 | 農業農村部門 | 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審批 | 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82 | 科技經信部門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審批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 ||
83 | 科技經信部門 | 對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企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對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企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 ||
84 | 科技經信部門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依照規定繳存或者補足備用金的行政處罰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依照規定繳存或者補足備用金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 ||
85 | 科技經信部門 | 對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企業的行政檢查 | 對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企業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 ||
86 | 科技經信部門 | 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 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 ||
87 | 科技經信部門 | 對商務職責范圍內,對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其他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對商務職責范圍內,對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其他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 ||
88 | 科技經信部門 | 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 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 ||
89 | 科技經信部門 |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管理 |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 ||
90 | 科技經信部門 | 外派勞務項目審查 | 外派勞務項目審查 | 公共服務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 ||
91 | 科技經信部門 | 外派勞務人員招收備案 | 外派勞務人員招收備案 | 公共服務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 ||
92 | 文旅部門 | 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93 | 文旅部門 |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用途審批 |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用途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審批 | |
94 | 文旅部門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95 | 文旅部門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96 | 文旅部門 | 市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備案 | 市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97 | 文旅部門 | 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總體規劃、建設方案審核 | 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總體規劃、建設方案審核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98 | 文旅部門 | 小功率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初審) | 小功率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初審)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
99 | 文旅部門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行政許可 | 《全民健身條例》 | ||
100 | 退役軍人部門 | 對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處罰 | 對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 ||
101 | 市場管理部門 | 合同指導服務 | 合同指導服務 | 公共服務 | 《湖北省合同監督條例》 | ||
102 | 市場管理部門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103 | 人防部門 | 拆除、報廢、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非人防系統單獨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 | |
104 | 人防部門 | 拆除、報廢、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報廢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非人防系統單獨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 | |
105 | 人防部門 | 拆除、報廢、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非人防系統單獨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 | |
106 | 人防部門 | 單獨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文件審批 | 項目建議書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
107 | 人防部門 | 單獨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文件審批 |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
108 | 人防部門 | 單獨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文件審批 | 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
109 | 林業部門 |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許可 | 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110 | 林業部門 |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許可 | 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111 | 林業部門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112 | 林業部門 |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設置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活動以及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許可 |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設置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活動以及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許可 | 行政許可 | 《風景名勝區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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