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2、《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23〕16號)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應于本標準公布后三個月內,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實施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隨政辦發〔2022〕19號)要求:??隨州市中心城區之外的其他區域集體土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由各縣(市、區)政府制定,報隨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
二、起草的過程
1、2025年3月,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促進我市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23〕1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發展實際,我局起草完成《廣水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初稿。
2、在制定《標準》過程中,我局對周邊縣市進行走訪了解,收集了隨州市中心城區、高新區(2016年標準)、安陸市、潛江市、信陽市(2014年標準)等5個周邊縣市集體所有土地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走訪了解安陸市、隨州市草甸子街征收補償標準和具體實施情況。同時收集分析了廣水市房屋建造部分分項工程單價、廣水市最新物價相關資料、廣水市城區部分房產交易評估資料和鄂北水資源配置工程、隨信高速、余店全域國土綜合整治等3個大型項目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
3、2025年4月8日,廣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召集耕保、用途管制、利用、收儲中心等等相關科室,就《標準》具體內容逐條進行討論,并提出相關意見。
4、2025年4月中下旬,征求了??17個鎮(辦)、開發區管委會、中華山林場及發改、交通、水利、農業、財政、審計、市鄉村合作投資集團、市城市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市創投公司、市文旅投公司等相關單位意見,我局根據意見反饋情況對《標準》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廣水市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一個月。
5、2025年5月17日,湖北印臺律師事務所對資料進行風險評估,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法律意見書。
6、2025 年7月8 日,在廣水市人民政府九屆九十次常務會議上對《標準》進行了匯報討論。會議議定:原則同意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擬定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實施廣水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會議精神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組織實施。
三、主要內容
本《標準》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省、市相關文件要求,對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制定統一的指導標準。
1、根據《廣水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廣水市中心城區范圍為西至S210以西500米處,南抵麻竹高速公路及G346,東達武勝關鎮鎮區、G107以東500米處,北至應山街道的黑虎沖村、S328 及廣水街道的九皇、車站社區。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城市管理需要,城市規劃區范圍有變更的,以變更后認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為準。
2、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尊重歷史、區域平衡、讓利于民的原則,結合我市附著物補償實際執行情況,制定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指導標準。拆除集體土地上的合法住宅,單戶(自然戶)建筑面積在300㎡以內的,住宅房屋補償標準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其中貨幣補償參照國有劃撥地上住宅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具體評估思路為:將類似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成
交均價進行加權平均,確定新建商品房基準價格,并按照現行基準地價扣減土地出讓金,再針對區位、實物等因素進行減價修正,作為補償基準價格。產權調換可根據評估價值或面積進行調換。房屋建筑面積300㎡以上部分,均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價實行貨幣補償。
3、結合我市物價實際情況、周邊縣市標準及相關部門和鎮辦意見,制定廣水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屬物設施征收補償指導標準,廣水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樹木、花卉苗圃等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具體分類和補償標準均參照隨州市中心城區標準制定。
4、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23〕16號)公布的我市區片綜合地價,結合我市區片綜合地價技術報告,經計算確定我市四個級別綜合平均年產值分別為2630元/畝、2600元/畝、2585 元/畝、2575元/畝,建議采取價格2575元/畝作為我市青苗補償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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