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寫換發申請表,原簽發機構辦理
二、新生兒父母攜帶原《出生醫學證明》原件、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若領證人為新生兒父母以外的還需提供父母簽字的委托書以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領證人提供的原證含正、副頁的,可以換發含正、副頁的新證;辦理入戶后申請換發的,只換發正頁。
三、需變更新生兒出生信息的,還需增加提供蓋章的原始病歷復印件;因父母原身份證件信息有誤,經公安機關書面證明并已糾正的,核實公安機關相關證明材料之后可予以換發;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經核查屬實的可予以換發。
四、分娩機構提供:1、 母親原始住院病歷復印件(病歷首頁+分娩記錄+出院小結)并蓋章;
2、手寫或打印一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表并蓋章。
五、換發不得更改小孩姓名,除非戶口管理部門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上新生兒姓名等信息的。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廣水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