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寫補發申請表,到原簽發機構辦理
二、分娩機構提供:1、 母親原始住院病歷復印件(病歷首頁+分娩記錄+出院小結)并蓋章(2014年以前出生的以及2014年以后出生系統不能查詢到分娩記錄的均需要提供病歷)
2、手寫或打印一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表并蓋章
三、母親帶父母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復印件(除母親外其他均為代辦人,需要另外提供母親簽字并按手印的委托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四、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證明的,經簽發機構發函調查,公安機關核實后,予以補發。
五、如小孩戶口已上,攜帶小孩戶口本原件復印件即可。
六、補發不得更改小孩姓名,除非戶口管理部門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上新生兒姓名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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