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發機構負責本機構內出生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工作(未取得簽發權限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及2014年以前出生尚未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口,由嬰兒出生所在地縣級管理機構負責首次簽發工作)
二、新生兒出生后,新生兒父母親仔細閱讀醫院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告知書,為新生兒取好姓名(姓名要求3字或以上中文簡體字),新生兒原則上隨父親或母親姓。
若新生兒使用父母之外的第三方姓氏,原則上僅限于三代歸宗,申領人需要向戶籍部門咨詢可否上戶,經戶籍部門調查明確可以上戶之后方可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三、新生兒母親攜帶父親和母親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若領證人為母親以外的人員,還需要攜帶母親委托書(母親簽字摁手?。?、領證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若新生兒母親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未滿18周歲的,應在新生兒母親的監護人陪同下申領,并出具監護人相關證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攜帶以上證件到分娩機構產房或分娩室領取首次簽發登記表,接生人員錄入信息、簽名、蓋章。
五、攜帶以上證件加上首簽表(新生兒姓名由父親或母親寫在首簽表的新生兒姓名欄)到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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