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促進我市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23〕16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實施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隨政辦發〔2022〕1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發展實際,特制定廣水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將標準予以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廣水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西至S210以西500米處,南抵麻竹高速公路及G346,東達武勝關鎮鎮區、G107以東500米處,北至應山街道的黑虎沖村、S328及廣水街道的九皇、車站社區),進行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工作的,適用本標準。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城市管理需要,城市規劃區范圍有變更的,以變更后認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為準。城市規劃區外各鎮(辦)可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并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二、本標準所稱征收方是指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附著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本標準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集體所有土地上附著物和附屬設施的補償,達不成協議的,由征收雙方共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國家相關規定評估確認。
四、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建筑物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標準施行前已經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公告確定的補償方案執行。本標準施行過程中,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六、本標準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和監督實施,從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7月9日期間開展土地征收涉及廣水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參照此標準執行。《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廣水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廣政發〔2022〕4號)同時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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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水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指導標準.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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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水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屬物設施征收補償指導標準.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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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水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樹木、花卉苗圃等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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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水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其他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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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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