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單位 | 廣水市農業農村局 | 解讀類型 | 部門解讀 |
|---|---|---|---|
| 解讀方式 | 視頻方式 | 發布日期 | 2025-03-10 |
| 主題詞 | 信息來源 | 廣水市農業農村局 | |
| 編輯 | 毛小波 | 審核 | 廣水孔云云 |
為了鞏固化解村級債務工作成果,進一步規范管理村級債務,市農業農村局擬定了《廣水市村級債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廣水市村級債務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
近兩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市直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村級債務(非經營性債務)全面化解,扔掉了阻礙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大包袱。
一是化解村級債務工作全面完成,2021年,廣水市根據省、隨州市化債文件有關要求,鎖定村級債務總額24301.10萬元,剝離經營性債務306.32萬元后,化債目標總額為23994.78萬元。通過債權債務互抵消債、結對互抵銷債、處置閑置資產還債、協商免債、核銷減債、劃轉債務、財政兜底還債、其他措施化債等方式,在2023年11月,村級債務實現全面清零,提前2年完成化債目標任務。
二是建立村級債務管控長效機制。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相對比較薄弱,要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就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必須建立有效的管控機制,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能快速發展,又能規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展中容易出現的風險,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健康發展。
二、《廣水市村級債務管理辦法》起草的過程
2022年9月,市農業農村局按照省、隨州市工作要求,為進一步鞏固化解村級債務工作成果,確保農村社會穩定和各項事業健康發展,促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辦法》初稿。
在起草過程中,我局收集了11個縣市區發布的相關資料,通過整理分析,并向上征詢指導建議。在2022年11月,征求了市紀委監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和市稅務局意見,完成《辦法》(第二版)。
2023年8月根據省委、省政府最新工作要求,再次修訂后,分別座談鎮辦分管負責同志,通過聯席會議共同研討修訂后,完成《辦法》(第三版)。
2024年5月第二次征求了17個鎮(辦)、經濟開發區、中華山林場、三潭風景管理區及市紀委監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相關單位意見;2024年9月,報送廣水市印臺律師事務所征求法律意見;10月報送市司法局進行司法審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6號)、《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和《關于全省化解村級債務的指導意見》(鄂辦發〔2020〕23號)等相關文件精神,我局參考意見反饋情況,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辦法(送審稿)》,2024年12月13日報送市政府常委會第75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廣水市村級債務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
1.《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6號)
3.《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4.《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
5.《關于全省化解村級債務的指導意見》(鄂辦發〔2020〕23號)
四、《廣水市村級債務管理辦法》內容的解讀
《辦法》分為總則、財務管理、存量債務管理、新增債務控制、債務償還、法律責任、附則等七個部分。
(一)總則。對村級債務范圍做了明確規定,對相關部門、鄉鎮和村集體的工作職責作了明確分工。
(二)財務管理。明確村級財務管理規范流程和必要程序。
(三)存量債務管理。明確要求對存量債務進行化解,對債務動態管理,實行檔案管理制度。
(四)債務償還。明確提出將債務化解情況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和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認真分析債務形成原因和各類債務實際情況,通過清收債權、盤活資產、發展集體經濟、增收節支、停息減債等有效措施,積極化解債務。
(五)新增債務控制。明確要求按照“量入為出、量力而行”的原則進行項目建設,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堅持“五不準”原則,從源頭上防止新增債務的發生。村集體因發展經濟需要確需新增債務的,要嚴格執行新增債務申報審批制度。
(六)法律責任。對不按規定程序擅自舉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批準、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處理。對以舉債為名從中牟利的村干部,責令其將所得款項全部退回,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附則。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有關規定執行。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四、文件執行范圍和有關期限
執行范圍:本辦法適用本市范圍內村級債務管理。
有關期限: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五、咨詢渠道
市化債辦:0722-669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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