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社廳、省總工會印發的《湖北省“人社+工會”勞動爭議裁調對接工作實施辦法》(鄂人社發〔2023〕11號)、《關于有序開“人社+工會”勞動爭議裁調對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3〕121號)和省人社廳、省委政法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等九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鄂人社發〔2023〕1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人社+工會”勞動爭議裁調對接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內容
(一)工作機構
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市總工會權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負責市級勞動爭議裁調對接工作的部署安排、推進實施。結合工作實際,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設立“人社+工會”勞動爭議裁調對接工作室(以下簡稱“裁調工作室”),將辦公地點設立在“一站式”綜合服務中心。并在其辦公地點醒目位置掛置“‘人社+工會’勞動爭議裁調對接工作室”標牌。裁調工作室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健全裁調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機制,扎實推進裁調對接工作。
(二)調解隊伍
工會組織會同人社部門按照政治立場堅定、業務素質過硬、調解經驗豐富的要求,按照“3+N”模式選聘調解員,形成多元化的調解隊伍。“3”即工會、人社、法院等三方面的非在職在編人員中選聘的調解員,包括從職工法律服務團、工會法律顧問、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勞動關系協調員,以及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工會干部、人社干部等人員中選聘的裁調工作室調解員。“N”即根據本地實際,從其他非公職在職人員中選聘的調解員。
裁調工作室配備不少于3名調解員,其中至少有2名工會法律工作者。建立調解員名錄,由市總工會會同市人社局審核把關后,統一報省人社廳調解仲裁管理處和省總工會權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備案。今后按年度備案。
裁調工作室調解員一般應有經人社部門、工會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培訓合格證書,或具備主管部門認可、群眾公認的從事勞動爭議調解法規知識、能力。對因工作不力或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作為裁調工作室調解員的,及時解聘。
調解員應當做好案件調解、釋法答疑、矛盾疏導等工作,負責案件流轉登記、組織調解、制作筆錄、簽訂協議、臺賬管理等工作。
(三)案件范圍
當事人到廣水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屬于仲裁范圍、符合受理條件,適宜調解解決且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委托裁調工作室調解。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不可委托調解。
(四)工作流程
仲裁立案前,對未經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當事人同意先行調解的,仲裁委員會暫緩受理爭議,向裁調工作室出具《委托調解函》,同時向裁調工作室移交案卷材料。裁調工作室收到《委托調解函》及相關案卷材料,在編立相應案號后將案件交由調解員調解。調解工作終結后,裁調工作室應當將調解有關情況以《委托調解復函》回復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員可引導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按照規定依法辦理。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裁調工作室應將案卷材料返還仲裁委員會,爭議轉入仲裁程序處理。
仲裁立案后,仲裁庭可以征詢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的意見,當事人同意調解的,仲裁委員會向裁調工作室出具《委托調解函》,同時向裁調工作室移交案卷材料。裁調工作室收到《委托調解函》及相關案卷材料,在編立相應案號后將案件交由調解員調解。調解自當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內完成,期滿無論是否達成調解協議,裁調工作室都應當終結調解工作,并將案卷返還仲裁委員會,同時將調解有關情況以《委托調解復函》回復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委員會依法依規制作仲裁調解書并及時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委員會依法及時開庭審理當事人案件。
仲裁委員會建議當事人調解,或征詢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的,應以書面的《調解建議書》、《征詢調解意見書》形式交由當事人簽署明確意見。
仲裁委員會委托裁調工作室調解案件,應一案一函出具《委托調解函》。裁調工作室將調解有關情況回復仲裁委員會,應一案一函出具《委托調解復函》,并列明案卷目錄移送案卷材料。
裁調工作室應建立完善案號管理制度,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調解的案件統一按“XX裁工調字〔20XX〕X號”格式編立案號,將《調解建議書》、《征詢調解意見書》、《委托調解函》、《委托調解復函》以及仲裁申請書、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證據材料、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送達回證等作為案卷材料,統一案卷封面、編寫案卷目錄,規范裝訂、統一管理。
(五)結果認定
對裁調工作室調解勞動爭議案件,簽訂了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且履行完畢,或簽訂了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并制作仲裁調解書的,為調解成功。
二、補貼經費安排及發放管理
(一)補貼經費安排。
為確保裁調對接工作順利推進,由總工會向省總工會申請撥付勞動爭議裁調訴調案件補貼經費,必要時,人社部門協助辦理。
(二)調解補貼標準。
對裁調工作室接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調解的案件,采取以案定補、一案一補的原則給予辦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參照鄂人社發〔2023〕11號文件執行。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2人(含)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案件在發放補貼時不得拆案處理。在職公職人員擔任調解員的,不得領取案件調解補貼。
(三)調解補貼發放規范。
裁調工作室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案件臺賬,從嚴從實從細管理案件卷和法律文書,確保數據情況動態更新、辦案過程有章可循。案件調解補貼由各地總工會按照標準計算、及時足額發放,不得交由其他組織管理、代發,不得向裁調工作室調解員名錄以外人員發放。案件統計以法律文書為依據,各地人社局、總工會相關機構要做好比對核實,確保數據準確、口徑統一。各縣市區總工會每季度向市總工會權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匯總報送案件統計數據以及有效做法。
工會組織在發放案件調解補貼時,建立“人社+工會”裁調對接案件分類登記。在財務報銷時,應附勞動爭議裁調案件調解補貼明細表。工會組織經審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確保補貼經費安全規范使用。
(四)經費保障。
按程序向工會組織申請撥付裁調工作室啟動資金和專項補助資金,用于調解員辦案補貼和案件調解經費補助,有力保障裁調工作有序進行。
三、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穩步推進。
人社部門、工會組織應協同制定細化方案,嚴格按照明確的時間節點推進工作。市人社局會同市總工會實行半年調度和通報。
(二)加強創新,提升效能。
加強工作方法創新,努力探索有益于爭議雙方互相理解諒解的工作方法,促進勞動爭議化解。積極運用在線調解等多種方式便利群眾參加爭議調解,提升服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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