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農罰〔2024〕21號
當事人:信陽市**生態農牧有限公司**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522MA9F85****?
住所:河南省信陽市**縣**鎮**村**村民組**號
負責人:張*??????????????????????
當事人通過道路跨省運輸動物未經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24年5月24日,廣水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一中隊執法人員通過“湖北智慧獸醫+”平臺檢查時發現,2024年5月21日檢疫證明編號:4113400402、4113400403共2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由河南省信陽市**縣信陽市**生態農牧有限公司**分公司運往湖北省隨州市廣水市長嶺鎮**村廣水市**畜牧養殖有限公司的共計1300頭仔豬通過道路跨省運輸動物未經湖北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湖北省境。
2024年5月24日,經本機關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調查。
2024年5月24日,執法人員通知該公司廣水育肥場外勤辦事員李*前來本機關配合調查,對李*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一份詢問筆錄,筆錄中,李*供認,信陽市**生態農牧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4年4月8日租賃位于湖北省廣水市長嶺鎮**村*組的廣水市**養殖有限公司的養殖場,該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將該公司自繁自養的共計1300頭仔豬分別裝載2車,辦理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從河南省信陽市**縣信陽市**生態農牧有限公司**分公司運往湖北省隨州市廣水市長嶺鎮**村廣水市**畜牧養殖有限公司,通過道路跨省運輸動物未經湖北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湖北省境,并提供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經查:信陽市**生態農牧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將該公司自繁自養的共計1300頭仔豬通過道路跨省運輸,從河南省信陽市**縣信陽市**生態農牧有限公司**分公司運往湖北省隨州市廣水市長嶺鎮**村廣水市**畜牧養殖有限公司,通過道路跨省運輸動物未經湖北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湖北省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訊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公司通過道路跨省運輸動物未經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身份證照片1份,企業微信工作證明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和當事人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明。
證據三:《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該公司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證據四:委托書1份,證明信陽市**生態農牧有限公司**分公司委托李*全權辦理該公司廣水育肥場對外一切事宜的證明。
證據五:《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照片2份,證明該公司通過道路跨省運輸的動物經過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檢疫。
證據六:《豬場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該公司租賃廣水市**畜牧養殖有限公司的信息。
證據七:“湖北智慧獸醫+”平臺全國備案車輛查詢截圖2份,證明運載工具備案所在地信息。
以上證據獲取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且相互印證,證明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本機關于2024年6月2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農告〔2024〕21號),告知了擬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和時限。當事人公司受委托人李*當場簽收,并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且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也未向本機關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視為其放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通過道路跨省運輸動物未經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道路運輸的動物進入本行政區域的指定通道,設置引導標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道路運輸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過省境。”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通過道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動物,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過省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運輸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和依照《湖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基準應用規則》序號55,情節與危害后果第一項“初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罰幅度第一項“對運輸人處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5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水市支行(賬號:07061-103050111,地址:應山辦事處西門農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水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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