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農罰〔2024〕7號
?
當事人:廣水市李店鎮吳*君農資經營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381MA49GHFG2J,負責人姓名:吳*君,性別:女,民族:漢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證號:420983********9427,住址:湖北省廣水市**鎮**村**街。
當事人銷售的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審理,現查明:
根據湖北省《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做好2024年農作物種子監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廣水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春夏播種子市場專項檢查活動。2024年3月29日,執法人員在廣水市**鎮**村**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廣水市*鎮吳*君農資經營部門店內銷售的“徽兩優19香”水稻種子(產品包裝標簽標注:“種子名稱:徽兩優19香、規格:500g/袋、無生產日期和產品批號、生產單位:安徽芯強種業有限公司”),標簽內容沒有標注品種審定編號或引種備案文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薄⒌诰攀畻l第一款第三項“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三)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和《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種子標簽除標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外,應當分別加注以下內容:(一)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注品種審定編號;通過兩個以上省級審定的,至少標注種子銷售所在地省級品種審定編號;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注引種備案公告文號;”之規定,認定該批次“徽兩優19香”水稻種子標簽內容是不符合規定的。執法人員當即對現場進行了檢查拍照,并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對門店負責人吳*君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并對該批次水稻種子下達了《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將56袋“徽兩優19香”水稻種子就地保存于廣水市李店鎮吳*君農資經營部內。
2024年4月2日,經本機關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調查。
2024年4月3日,執法人員到達*鎮*村*街,對廣水市李店鎮吳*君農資經營部下達了《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廣農登處〔2024〕7號),將56袋“徽兩優19香”水稻種子解除登記保存,退還當事人,要求其不得繼續銷售。
經查:吳*君為廣水市李店鎮吳*君農資經營部的實際經營者和負責人,負責門店的日常經營。除開展農資經營活動外,她也進行水稻種植活動。前期吳*君以自己種植為由向應山的彭*英索要水稻種子,大概2024年3月25日,彭*英贈送給了吳*君56袋“徽兩優19香”水稻種子,500g/袋,共56斤,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吳*君見贈送的“徽兩優19香”水稻種子數量較多,便將7袋“徽兩優19香”擺上了柜臺,準備以30元/袋的價格銷售一部分。至2024年3月29日尚未銷售出去,門店內余56斤,無銷售收入。因當事人門店的“徽兩優19香”水稻種子是別人贈送而來,所以沒有進貨記錄和票據,執法人員檢查未發現銷售記錄和票據。相關證據如下: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打印件1份、負責人身份證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據登記保存清單》1份、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照片打印件2份、“徽兩優19香”水稻種子大包裝照片打印件1份、當事人門店門口照片打印件1份、執法人員對吳艷君進行詢問照片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徽兩優19香”水稻種子的事實;
證據三:“徽兩優19香”水稻種子包裝標簽照片打印件1份,證明“徽兩優19香”水稻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事實。
以上證據獲取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并相互印證,證明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2024年6月12日,廣水市農業農村局向當事人下達了《廣水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農告〔2024〕7號),依法告知了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和時限,當事人負責人吳*君當場簽收,并表示放棄陳述申辯,且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視為其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銷售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徽兩優19香”水稻種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和《湖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序號7“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首次被發現或者有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的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2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農業銀行廣水支行營業部(廣水市財政局非稅財政專戶,賬號790201040001438)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廣水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6月20日?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廣水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