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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村民對村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村務公開,是指按照規定程序、時間、形式,將涉及村民權益的重要事項如實公布于眾。
第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農業農村、紀委監委等有關單位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村務公開方面的工作。
第四條?村務公開應當堅持全面、真實、詳細、規范的原則,實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公開。
第五條?村“兩委”應當依照法定內容、步驟、時間、形式實施村務公開,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六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務公開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章 ?村務公開內容
第七條?黨務公開。包括市、鎮(街道)黨組織決議、決定和執行情況及本村黨的思想建設情況、黨組織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建設情況、干部選任和管理情況、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黨員名單、計劃發展黨員花名冊、積極分子花名冊、黨費交納情況等。
第八條?政務公開。包括協助上級政府落實有關政策情況。主要指農業補助、水庫移民扶持、農業開發、鄉村振興項目銜接資金、征用土地賠償、宅基地申報審批、集體土地承包及租賃、土地流轉、戶籍制度改革、人口出生、死亡情況、環境衛生、安全治理、征兵優屬、就業政策、養老保險、社會救助政策等落實情況。
第九條?事務公開。包括村委會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按“四議兩公開”程序進行決策的事務及實施情況、民主評議村干部情況等。
第十條?財務公開。包括:
(一)村“兩委”的收入和支出。主要指上級黨委、政府撥付的黨建、工作運轉經費、辦公經費、村“兩委”干部工資等。
(二)惠農、涉農項目資金。主要指強農惠農資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農村綜合改革資金、防災救災資金、土地征占用資金、集體土地征占補償及分配、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等。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等資金。
(四)村集體及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村辦鄉村合作公司的資產、資源、股權、債權債務、投入支出及收益分配等情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鄉村合作公司嚴格執行“三級”監管后進行財務公開,公開內容為:
1.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鄉村合作公司基本信息;
2.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鄉村合作公司組織架構(黨支部、董事會、監事會)
3.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鄉村合作公司“三資”(資產、資源、資金);
4.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鄉村合作公司股權(性質、結構、配置);
5.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鄉村合作公司經營項目(項目名稱、規模、投入金額、經營方式);
6.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鄉村合作公司財務(收入、支出);
7.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鄉村合作公司收益分配(收益總額、村集體占比份額、公積金占比份額、工資福利占比份額、扶貧濟困占比份額、共同締造占比份額等);
8.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鄉村合作公司董事會決議需公開的其他事項。
(五)村民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十一條?服務公開。包括村“兩委”干部的職責分工情況、綜治維穩服務情況、公益事業服務情況、便民利民服務開展情況、示范創建活動開展情況、志愿者組織和民間組織等服務組織建設情況等。
第十二條?點題公開。村民要求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村務公開的形式
第十三條?村務公開形式以公開欄為主,村民委員會在便于村民觀看的場所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面積一般不少于12平方米。按照黨務公開、政務公開、事務公開、財務公開、服務公開、點題公開、回音壁等欄目進行設置。公開欄旁應設立“意見箱”并公布監督電話,廣泛收集村民意見或建議。
第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以及移動終端等形式公開村務。
第十五條?村務公開的內容在村務公開欄應當至少保留7天;保留少于7天的,應當重新公布。
第四章 村務公開程序
第十六條 村務公開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村“兩委”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有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提出村務公開的具體方案;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后,提交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確定;
(三)村“兩委”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布;
(四)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查村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
(五)聽取群眾意見,及時解答群眾疑問;
(六)建立村務公開檔案備查。
第十七條?村民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充公開有關內容的,村“兩委”應當及時解釋并補充公開有關內容。
第五章 村務公開時間
第十八條?村務公開每季度至少公開1次,一年不少于4次。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財務收支應當分類逐項逐筆公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財務開支。村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1次。
第十九條 對涉及村民或股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或村民關注或要求公開的有關事項,應當及時公布。
第六章 ?村務公開監督
第二十條?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村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由3至5人組成,設主任1名,主任由村黨組織紀檢委員擔任,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村級經濟組織負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一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步驟、時間和形式進行審查,并及時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步驟、時間或者形式有異議的,應當自村民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的5日內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提起異議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確有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村民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步驟、時間或者形式有異議的,在具體方案公布后的5日內通過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提起異議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答復或者糾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或者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并申請書面答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或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調查處理并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二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對村務公開實施監督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村財務(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支財目、憑證;
(二)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
(三)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
(四)征求并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五)督促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作出答復并予以改進。
?第二十三條 ?村民對村務公開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村務提出質疑或質詢;
(二)有權委托村務監督委員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憑證;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村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研究村務公開工作時,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對鄉村合作公司的監管方式:
(一)鎮辦監管。各鎮辦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村集體“三資”及鄉村合作公司運營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巡查,每年度組織開展村級財務、鄉村合作公司財務審計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二)村級監管。在村黨支部的組織領導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村民理財小組對村集體財務進行監管。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村民理財小組對本村鄉村合作公司大額支出進行全過程監管。
(三)公司監管。在村黨支部的組織領導下,鄉村合作公司按《鄉村合作公司章程》進行財務管理,定期核對盤點,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公司財務由監事會或監事進行監督,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驗證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鄉村合作公司大額支出應主動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村民理財小組的監管。若鄉村合作公司只設有1名監事,應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村民理財小組介入監管。
第七章 村務公開保障
第二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務公開納入村民委員會成員崗位目標責任制,并為開展村務公開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七條?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或者打擊報復。
第二十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不履行監督職責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罷免其成員職務。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在村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村民會議依法罷免負有責任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一)不按規定的內容、步驟、時間和形式公開村務的;
(二)弄虛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
(三)干擾或者阻礙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的;
(四)打擊報復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理財小組成員和對村務公開提出異議的村民的;
(五)違反村務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在村務公開中發現揮霍、挪用、侵占、貪污集體財物等違法行為,及時上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或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須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資料要真實、完整、規范,保存期限與村財務賬目、憑證的保存期限相同。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鄉村合作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各鎮辦要指導鄉村合作公司結合本村實際,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細化各項管理措施,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同時不斷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村民理財小組、鄉村合作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等人員責任教育,督促其落實監督責任,發揮其主動發現、主動介入、主動監督的作用。
第三十三條?強化部門協同監管。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村集體“三資”、鄉村合作公司運營管理力度,不斷為鄉村合作公司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各鎮辦要加大對鄉村合作公司財務制度落實的檢查力度,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收入不入賬、暗箱操作等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一經查實,由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居務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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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廣水市XXX鎮XXX村村務公開 ???XX年X月X日
黨務公開 | 政務公開 | 事務公開 | 財務公開 | 服務公開 | 點題公開 | 回音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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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廣水市XXX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或鄉村合作公司事務公開 | ||||||||||||||||||||||||||||||||||||||||||||||||
單位:萬元 | ||||||||||||||||||||||||||||||||||||||||||||||||
鎮辦 | 村名 | 一、基本情況公開 | 二、公司組織架構公開 | 三、“三資”公開 | 四、股權公開 | 五、經營項目公開 | 六、財務公開 | 七、收益分配公開 | ||||||||||||||||||||||||||||||||||||||||
公司名稱 | 公司性質 | 經營范圍 | 注冊資本 | 黨支部 | 董事會 | 監事會 | 資產 | 資源 | 資金 | 股權性質 | 股權結構 | 股權配置 | 項目名稱 | 項目規模 | 投入金額 | 經營方式 | 收入 | 支出 | 收益總額 | 村集體部分 | 村民股東分紅部分 | 公積金、公益金 | 工資福利 | 扶貧濟困幫扶 | 共同締造資金 | |||||||||||||||||||||||
公司黨支部書記 | 黨員人數 | 支部委員數 | 董事長 | 人數 | 監事長 | 人數 | 固定資產(房屋、廠房等) | 財產性資產(設備、生產用具等) | 其它資產 | 塘堰(口) | 山場(畝) | 建設用地(畝) | 賬面現金 | 債權金額 | 債務金額 | 獨資、合資 | 村集體控股占比 | 村民配股占比 | 其它股份占比 | 村集體控股數 | 村民配股數 | 其它股份數 | 政策投入 | 項目投入 | 公司投入 | 社會資本投入 | 政策性收入(撥改投) | 經營性收入 | 資產性收入 | 經營性支出(生產費用) | 管理支出(工資、福利、費用) | 其它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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