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人:黃**,女,年齡**歲,****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湖北省************,現住址湖北省廣水*********************,工作單位:廣******,違法經歷:2024年3月5日因不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被廣水市公安局應山派出所給予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
現查明:2024年3月至6月27日期間,廣******股東黃**在明知賓館特種行業許可證還未批準的情況下,擅自營業接待旅客住宿非法獲利800元。2024年6月27日21時許,公安民警對**賓館進行檢查時,現場查獲黃**將賓館的8202房間提供給兩名旅客居住 ? ?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黃**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現場照片、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 ? ?綜上所述,黃**的行為已構成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第二十條第四項和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現決定給予黃**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對“廣******”及其經營者黃**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的行為予以取締,并追繳其違法所得捌佰元。?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辦案人員將違法行為人送往廣水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執行期限為2024年07月03日到2024年07月06日。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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