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人:瞿*,女,年齡**歲,****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湖北省************,現(xiàn)住址廣水市*************,工作單位:**,違法經(jīng)歷:無。
現(xiàn)查明:2023年6月份時,瞿*與瞿**在廣水市辦事處其奶奶家中吃飯時,瞿**找到瞿*想要借瞿*銀行卡使用,因二人是親戚,瞿*在未問清楚瞿**借銀行卡用途的情況下便將自己的三張銀行卡(1.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621*********139;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621*****************323;3.工商銀行銀行卡,卡號:6215**************313)出借給瞿**使用,瞿**拿到瞿*銀行卡后,在上家陳*的幫助下在OKPAY平臺炒OK幣,瞿**于2023年12月份將瞿*的銀行卡歸還。瞿*將自己的三張銀行卡出借給瞿**使用,在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份期間,三張銀行卡共計大額取現(xiàn)120萬元,瞿*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借給瞿**未獲利 。
以上事實有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瞿*的陳述與申辯、證人證言、銀行交易明細、書證等證據(jù)證實。 ? ?綜上所述,瞿*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借銀行賬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wǎng)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現(xiàn)決定給予違法行為人瞿*罰款叁仟元的行政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 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廣水支行繳納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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