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于2024年7月1日公布《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問題1: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在何時繳足認繳出資額?
答: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存量公司)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調整至5年內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存量公司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者已繳足的,無需調整認繳出資期限。
問題2: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在何時繳足認購股份的股款?
答: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問題3: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三年的過渡期沒有五年的認繳期限?
答:? 新修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全額繳納股款,沒有規定認繳期限。之所以有此不同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制度安排,是因為公司法修訂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了授權資本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授權董事會根據經營需要決議發行股份,快速高效籌集資金,而采用認繳制將無法實現授權發行快速籌集資金的目的。
問題4:怎樣調整公司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期限呢?
答: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均記載于公司章程。公司調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期限,需召開股東會,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調整出資期限,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
問題5:如果公司股東確實因缺乏資金,無法按期繳足認繳的出資額,怎么辦?
答:首先,《實施規定》為存量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期限設置了3年過渡期和5年的認繳期限,股東可以在最長8年的時間內從容、理性地履行出資義務;其次,股東可以通過實物、知識產權、股權等非貨幣方式履行出資義務;第三,股東可以通過減資、股權轉讓等方式減輕實際出資負擔。
問題6:公司登記機關如何認定及糾正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期限明顯異常的情形?
答: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 狀況以及股東的出資能力、主營項目、資產規模等對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期限進行研判,認定違背真實性、合理性原則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及時調整。
問題7:公司如何公示實繳出資情況?
答:公司可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該系統上公示實繳出資情況。
問題8:《實施規定》關于強制注銷有哪些細化規定?
答:新修訂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注銷公司登記。
《實施規定》在公司法的基礎上對強制注銷制度進行了細化:一是明確“滿3年”的起算時間點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起;二是明確公告期內有異議的,注銷程序終止;三是規定對被強制注銷的公司進行特別標注。
存量公司調整認繳出資期限的具體要求
01/?認繳出資額,什么時候補足?
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調整后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公司生產經營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資期限出資。
02/?要調整出資,怎么弄?
公司調整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或者調整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等,應當自相關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應當確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對公司調整出資期限、注冊資本加強指導,制定具體操作指南,優化辦理流程,提高登記效率,提升登記便利化水平。
03/?公司出資異常,怎么辦?
公司出資期限、注冊資本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狀況以及股東的出資能力、主營項目、資產規模等進行研判,認定違背真實性、合理性原則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04/?未按照本規定調整出資期限等,會怎樣?
公司未按照本規定調整出資期限、注冊資本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出特別標注并向社會公示。
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未按照本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關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廣水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