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單位 | 廣水市應急管理局 | 解讀類型 | 部門解讀 |
|---|---|---|---|
| 解讀方式 | 音頻方式 | 發布日期 | 2025-11-17 |
| 主題詞 | 信息來源 | 廣水市應急管理局 | |
| 編輯 | 毛小波 | 審核 | 廣水孔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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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戒嚴時間
本戒嚴令的戒嚴時間是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其制定依據為《湖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五條: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四月三十日為全省森林重點防火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前或延遲本地的森林重點防火期。出現干燥、高溫、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森林防火戒嚴期和戒嚴區,發布戒嚴令。在戒嚴期內,戒嚴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關于戒嚴區域
本戒嚴令規定戒嚴區域為廣水市所轄行政區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邊緣500米范圍內(林區內正常住戶限居住區除外),制定依據為《湖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六條:在林區內及林區邊緣500米內禁止燒荒、燒草、燒秸稈、野炊等野外用火行為,禁止使用槍械、電網狩獵。
三、關于戒嚴要求
(一)戒嚴期間,除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批準的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戒嚴區域實施燒荒、電網狩獵、焚燒農作物、焚燒廢棄物料、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動火源及其他易引發林地火災的用火行為;嚴控清明節祭祀用火。制定依據為《湖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六條:在林區內及林區邊緣500米內禁止燒荒、燒草、燒秸稈、野炊等野外用火行為,禁止使用槍械、電網狩獵。因生產建設、勘測、科研等活動確需用火和爆破作業的,必須報經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在戒嚴區域從事野營、登山、旅游等活動的人員(包括車輛),應當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定,并服從林木、林地經營者和各類巡查人員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監督。制定依據為《湖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六條:凡進入林區從事生產建設、經營、旅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和森林經營單位、護林人員的防火管理與監督。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戒嚴區域,其監護人要有效履行監護義務,林木、林地經營者要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制定依據為:根據我市近幾年森林火災發生情況統計,相當一部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引發,因此,對這些特殊人群的火災管控成為重點管控內容。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制定依據為《湖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設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壞森林防火林帶,擠占、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段的正常使用。
四、關于戒嚴有效期限
本戒嚴令有效期限暫定為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屆時,根據情況修正該戒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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