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單位 | 廣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解讀類型 | 部門解讀 |
|---|---|---|---|
| 解讀方式 | 圖文方式 | 發布日期 | 2022-11-03 |
| 主題詞 | ?;集體所有土地;城市規劃區;附屬設施;... | 信息來源 | 廣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編輯 | 陳子華 | 審核 | 廣水孔云云 |
一、標準制定的背景依據和目的意義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促進我市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發展實際,特制定廣水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 (以下簡稱標準)。
二、本標準主要適用范圍

廣水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
三、城市規劃區之外的執行標準

城市規劃區外各鎮(辦)可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 ,并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四、標準中未列入的集體所有土地上
附著物和附屬設施補償情況
本標準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集體所有土地上附著物和附屬設施的補償,達不成協議的,由征收雙方共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國家相關規定評估確認。
五、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指導標準
拆除集體土地上的合法住宅,單戶(自然戶)建筑面積在300m2以內的,可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之一。房屋建筑面積300m2以上部分,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價補償。
六、補償的范圍和對象

1、建、擴建、裝飾裝修的。
2、違法或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貨棚、臨時建筑。
3、其他不符合補償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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