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現將《廣水市村級債務管理辦法(試行)》在廣水市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上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各界人士通過電話、網絡發送電子郵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見的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4 年 5?月 13 日— 6月13日
通訊地址:廣水市應山街道辦事處航空南路203號市農業農村
郵 ???編:432700
郵箱地址:249431673@qq.com
電 ???話:0722-6696181?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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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水市村級債務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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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控制村級舉債行為,積極化解債務風險,進一步加強村級債務管理,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促進鄉村振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6號)、《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通知》(財農〔2021〕121號)、《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省化解村級債務的指導意見》(鄂辦發〔2020〕23號)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村級債務,是指歷年來村級組織為改善農村基礎設施、舉辦農村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村集體經濟、實施村級活動場所建設等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擔保等形式,欠付銀行、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款項;拖欠村級干部工資;農村稅費改革前村級墊交的“三提留五統籌”款項;因經費來源不足形成的村級辦公經費、公共活動、各項創建活動等非生產性支出形成的欠賬。不包括一事一議資金、專項應付款以及暫收款。
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村級債務的監督責任主體,應嚴格控制債務新增,限定債務用途,設置債務規模警戒線,規范村級債務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村級存量債務化解實施主體,承擔債務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村級債務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市紀委監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市直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對村級債務管理的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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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財務管理
第四條?村級財務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的原則,做好村級財務年度預決算,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單位和個人借貸資金彌補收支缺口。
第五條?村級財務支出嚴格按照審批程序、開支范圍和標準執行,大力增收節支,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嚴禁公務接待、濫發補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規支出入賬。嚴格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重大財務開支必須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
第六條?興辦村內公益事業,嚴格執行“一事一議”的有關規定,履行“四議兩公開”民主決策程序后實施,嚴禁舉債建設。
第七條?各部門安排到村的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生產開發項目和各類宣傳、創建活動以及專項工作,嚴格按照“誰出政策、誰開口子、誰負責落實經費”,嚴禁村級組織舉債安排項目配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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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存量債務管理
第八條?各鎮(辦)要組織全面開展村級債務清理、逐項核實認定,經村民代表大會審議認可后,鎖定村級債務數額,并按債務形成原因,明確債務償還責任,落實到單位或個人。村級債務需及時全部納入賬內進行核算,避免出現賬外債務。
第九條?各村(社區)應建立債務檔案資料,實行債務動態管理。按債務的來源和用途,建立債務管理檔案,逐筆登記造冊。及時公開債務余額變動、債務舉借、債務資金使用、還本付息等情況。村干部離任應詳細結交債務手續。
第十條?各鎮(辦)應當將村級存量債務化解作為村級組織班子任期工作的重要內容進行責任考核,逐年度制定還債計劃,努力增收節支,逐步化解債務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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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新增債務控制
第十一條?按照“量入為出、量力而行”的原則,嚴禁無資金來源的項目建設,嚴禁擅自舉債擴大項目規模、超標準建設或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需村級自籌、配套資金的工程項目,下達項目時有關部門或各鎮(辦)要嚴格審查村里是否有自有資金。對于經濟貧困的村,壓縮建設規模,提高政策補助標準,力爭不增加村級負債。
第十二條?各鎮(辦)要健全控債長效機制,規范村級舉債行為,堅持執行“五不準”原則,從源頭上防止新增債務的發生。
(一)不準舉債搞基礎建設和舉辦公益事業;
(二)不準舉債搞各類達標活動;
(三)不準舉債發放干部報酬、補貼等非生產性開支;
(四)不準以集體資產或名義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五)不準高息借債,嚴禁債務不及時入賬。
第十三條?嚴禁借新債還舊債,嚴禁非經營性負債,歷史債務未還清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債務。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經營管理需要確需新增債務的,要嚴格執行新增債務申報制度。新增債務須先向鄉鎮(街道)申報,在落實還款來源的基礎上,本著“適度、可控、短期”的原則,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方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董事會集體討論,明確舉債項目、金額、對象、利率、還款來源、還款時間等事項,經監事會同意后,形成書面意見交村“兩委”審議。
(二)代表決議。由村兩委討論通過后,將初步方案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并由理事會說明舉債可能造成的風險,聽取代表意見,形成書面決議。
(三)公開公示。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舉債方案在村務公開欄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審核審批。公示無異議后,村集體舉債總額10萬元(不含)以下,填寫《廣水市村級舉債審批表(10萬元以下)》(附件1),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村集體舉債總額10萬元(含)以上的,舉債方案經應到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填寫《廣水市村級舉債審批表(10萬元及以上)》(附件2),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并進行公示后方可進行。
(五)舉債款項開具《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連同會議決議、《廣水市村級舉債審批表》報代理會計入賬。
(六)舉債款項原則上要繳存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賬戶后通過轉賬支付。
第十四條?對未按程序規定而擅自舉債,形成新的不良債務的,嚴格執行“誰批準、誰負責、誰借錢、誰償還”的原則,村集體不得入賬核算。
第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和債務償還能力,合理控制債務規模。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應控制在可控范圍之內,根據村集體經濟發展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年村集體經濟經營性純收入的2倍。
第十六條?嚴禁村集體經濟組織高息舉債,舉債利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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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債務償還
第十七條?各鎮(辦)要將村級債務化解作為村級組織班子任期內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目標責任考核,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制定債務化解計劃和方案,努力增收節支,逐步化解債務。
第十八條?各鎮(辦)、村(社區)要認真分析歷史債務形成原因和各類債務實際情況,參照《廣水市化解村級債務具體辦法》(廣農化債辦〔2021〕4號),通過清收債權、盤活資產、發展集體經濟、增收節支、停息減債等有效措施,積極化解債務。
第十九條?按照《關于印發廣水市化解村級債務實施方案的通知》(廣政辦函〔2021〕7號)文件要求,建立化債工作檔案,及時完善化債程序,嚴禁借新債還舊債,做到償還一筆、登記一筆、銷號一筆。按照“一村一檔”、“一債一冊”規范財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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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對不按規定程序擅自舉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批準、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處理,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以舉債為名從中牟利,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造成資金損失等行為,責令其將所得款項全部退回,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不切合實際下達村級各類工程建設任務、升級達標計劃任務等原因造成村級債務的單位,追究相關單位責任。同時,將債務從村級劃轉到責任單位的,由相關單位限期落實資金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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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市級以上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各鎮(辦)可根據當地實際,制訂具體村級債務管理實施細則。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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