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廣水市市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或代表)的換屆選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湖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選舉實施細則》),制定本方案。市鎮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同步進行,選舉工作分為四個階段,各階段的時間安排和具體要求如下: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
時間:7月27日至8月11日
一、設立選舉機構
1.市鎮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期間,分別設立鎮選舉委員會和各村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理選舉的具體事務。
鎮級選舉機構履行下列職責:(1)制定選舉工作方案,宣傳選舉工作的法律法規,組織各項選舉活動;(2)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3)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印發選民證;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4)確定選舉日期;(5)組織推薦代表候選人,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基本情況,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6)主持投票選舉;(7)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8)負責選舉經費的管理和使用;(9)審定選舉工作情況報告,向上一級報告選舉工作情況;(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民名單、選舉日期、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基本情況、當選代表名單等選舉信息。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被推薦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2.各鎮選舉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選舉工作組,作為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負責若干選區的選舉工作。
選區可以設立選舉工作小組,負責本選區的選舉工作,選舉工作小組組長、副組長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任命。
選區內劃分若干選民小組,由選民推選組長、副組長,負責組織選民參加選舉活動。
3.選舉工作結束后,選舉機構即行撤銷。
二、開展動員培訓
召開全鎮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動員培訓會議,部署市鎮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
三、搞好宣傳發動
1.動用各種宣傳工具,采取多種形式,結合選民的思想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活動。
2.宣傳工作要貫穿選舉工作的全過程,既要大造聲勢,又要講究效果,防止形式主義。根據選舉工作各階段的進展情況,宣傳內容應有所側重。
第二階段??劃分選區和選民登記
時間:8月12日至8月31日
一、選區劃分
1.市鎮兩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2.選區的劃分應當便于選舉的組織工作,便于選民參加選舉活動、了解代表候選人,便于代表聯系選民、履行代表職責、接受選民監督。
3.選區的劃分采取“大選區”套“小選區”的方式進行,即市代表選區套若干個鎮代表選區,使市鎮兩級代表選舉共享選民登記信息,能同時對市鎮兩級代表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
4.選舉市人大代表,農村可以幾個村聯合劃分選區,其他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一般參加所在地的社區、村劃分選區,也可以單獨或聯合劃分選區。
市代表選區的劃分,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鎮、辦、開發區選舉工作機構提出方案,報市選舉委員會審批。
5.選舉鎮人大代表,一般以村、社區為單位劃分選區。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一般參加所在地的村、社區劃分選區,也可以單獨或聯合劃分選區。
鎮代表選區的劃分,由鎮選舉委員會確定。
二、代表名額分配
1.新一屆市人大代表名額為18名,鎮人大代表名額為80名。
2.市鎮兩級人大代表名額,由鎮選舉委員會根據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市人大代表名額由市選舉委員會分配到鎮,然后由鎮選舉工作機構分配到選區。各村人大代表名額由鎮選舉委員會直接分配到各選區。
三、選民登記
1.凡年滿十八周歲,具備選民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按選區進行選民登記。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登記,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計算公民是否年滿十八周歲,以市鎮人大代表選舉日為標準,即2003年9月29日以前(含本日)出生的公民都具備選民的法定年齡條件。出生日期以戶口簿或者身份證記載的時間為準,登記時統一使用公歷。
2.選民登記按下列規定辦理:(1)選民一般在戶籍所在地的選區登記;(2)本地戶籍的選民,其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不在同一選區的,在取得原選區的選民資格證明或者由現居住地的選舉機構確認其選民資格后,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選區登記;(3)外地戶籍的選民,在現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在取得原選區的選民資格證明或者由現居住地的選舉機構確認其選民資格后,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選區登記。已經參加過現居住地上一屆選舉的,經核對資格后,可以不再開具選民資格證明,繼續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4)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選民,在單位所在的選區登記。
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回到所在選區登記的,可以委托其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辦理登記。
3.下列人員應當登記,依法準予行使選舉權利:(1)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2)被判處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3)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而被羈押,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4)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5)正在受拘留處罰的。??上述第(1)、(3)、(5)項人員,在執行機關所在地選區登記,第(2)、(4)項人員在戶籍所在地選區登記。
4.下列人員不予登記:(1)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予登記。(2)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而被羈押,正在接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不予登記。
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人員名單,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選民登記前通知鎮選舉委員會,由鎮選舉委員會通知其所屬村選舉工作機構。
5.精神病患者和嚴重智障人員,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者監護人書面同意,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但選舉期間能夠行使選舉權利的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應當予以登記。
選民患有烈性傳染病必須隔離治療的,由選舉委員會委托實施隔離治療的醫療機構登記。
6.選民登記一般以村、社區、工作單位為單位進行,以選區為單位匯總。
村、社區可以以戶籍人口登記冊、人口普查登記冊、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為基礎,分自然灣或村民小組、居民小組對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進行登記,然后逐戶核對,對漏登、錯登、重登的予以更正。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以干部職工花名冊為基礎,對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進行登記,然后逐人核對,對漏登、錯登、重登的予以更正。
各選區應當設立選民登記站,辦理選民登記。
7.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各選區以村、社區、工作單位為單位張榜公布選民名單。
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市人民法院起訴,市人民法院應當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市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8.投票選舉前,選區選舉工作小組和選民小組要對選民登記工作進行復查、核對,做到不漏登、不錯登、不重登。
第三階段??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
時間:9月1日至9月21日
一、普遍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
1.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方式。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向選舉委員會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當向選舉委員會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通報。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2.代表候選人的條件。(1)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依法具有被選舉權。(2)代表候選人應當具有廣泛性、先進性和代表性。
3.代表候選人的結構要求。代表結構的總體要求:適當提高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婦女代表的比例原則上要高于上一屆,黨政領導干部擔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從嚴掌握,企業負責人擔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防止過高,少數民族代表和歸僑代表要按照法律規定予以保證,黨外代表人士應當有適當比例,連任代表要占一定比例,統籌考慮在推動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人員作為人選,適度增加新的社會階層代表人士、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在醞釀推薦和確定代表候選人時,按照連任代表候選人不少于三分之一、婦女代表候選人占30%以上掌握,最終以選舉結果為準。
4.代表候選人的考察審查。對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選民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進行匯總,分級進行考察審查,確定第一輪代表候選人名單。
5.張榜公布候選人。匯總第一輪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候選人基本情況,于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選區張榜公布。
二、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1.代表實行差額選舉,正式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當多于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2.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后,由選舉委員會交各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符合“多于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額比例,就都列入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該選區選民小組進一步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3.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4.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姓名筆畫為序排列。經過預選確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按照得票多少順序排列。
5.公民參加市鎮兩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上述規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四階段??介紹正式代表候選人和投票選舉
時間:9月22日至9月29日
一、介紹正式代表候選人
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二、做好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
1.以選區為單位召開選舉工作小組、選民小組負責人會議,確定投票站、選舉大會的地點;研究選舉主持人、監票人、計票人、流動票箱工作人員名單;安排選舉日的安全保衛事項。
監票人和計票人由各選民小組協商推定。代表候選人及與其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人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和流動票箱工作人員。
2.印制選票,制作投票箱,布置投票站、會場。
選舉市代表選票由市選舉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選舉鎮代表選票由各鎮選舉機構自行印制。
3.各選區應當在選舉日五日以前,公布選舉日期、投票方式和地點。
三、投票選舉
1.2021年9月29日為全市市鎮人大代表選舉日,各選區在這一天進行市鎮人大代表投票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選舉的,應報市選舉委員會批準。
2.為方便選民投票,本次選舉的投票方式,以投票站為主,以召開選舉大會為輔,特殊情況下流動票箱作為補充。
各地根據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一般以村、社區為單位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使用流動票箱的,每個流動票箱應當有三人以上負責,其中應當有兩名以上的監票人。流動票箱的選票應當與投票站或者選舉大會的選票同時開箱,一并計票。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民,應當在簽名簿上簽名。
選民憑身份證領取選票。
3.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殘原因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寫。
4.每一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民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5.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選舉或者因病殘等原因不能直接投票的,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被委托投票的選民應當在簽名簿上簽上委托者及本人姓名。
6.投票結束后,以選區為單位計票,由監票人、計票人和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計票完成后,選票封存備查。
7.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對辨認不清的選票,由選區選舉主持人、監票人和計票人共同決定;決定不了的,報本級選舉委員會決定。
8.投票選舉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依照“正式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當多于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當為二人。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選舉后,仍有未選足的名額,暫作缺額處理。
9.代表候選人在一個選區未當選的,在本次選舉中,不得參加另一個選區的選舉。
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10.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依法確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選出的市鎮人大代表經本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市人大常委會(鎮人大主席團)確認代表資格有效后,在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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