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廣水市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6月12日
廣水市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鄉規劃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湖北省城鄉規劃督察制度的通知》(鄂政辦發〔2014〕6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本市城鄉規劃督察(以下簡稱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城鄉規劃督察,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政策,以及經過批準的規劃、國家強制性標準,對全市范圍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并提出督察意見建議,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得到有效實施。
第四條堅持“依法督察、突出重點、上下聯動、全面覆蓋”的原則,建立完善督察、監管的責任體系和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糾錯的機制。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指導本市城鄉規劃督察員,對國家、省、隨州市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二)組建市級城鄉規劃督察員庫,并提請市人民政府聘任市級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定相關工作規程,報市政府審批;
(三)制定年度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實施方案,呈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四)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城鄉規劃督察議事決策、協調聯動機制;
(五)負責城鄉規劃督察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參與違法事實調查認定和案件處理;負責遴選市級城鄉規劃督察員,并對城鄉規劃督察員進行日常管理。
第六條城鄉規劃督察主要事項:
(一)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有關區域性規劃;
(二)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是否符合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三)重大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和公共財政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四)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和實施,是否符合法定規劃,是否符合“綠線”“藍線”“紫線”“黃線”規劃和相關管制制度;
(五)編制城鄉規劃是否采取“政府組織、部門合作、專家領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方式,是否通過本地主流媒體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城鄉規劃行政許可;
(六)群眾投訴舉報的城鄉規劃重大問題,以及規劃建設方面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城鄉長遠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
(七)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城鄉規劃督察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及法定規劃為準繩的原則,不妨礙、不替代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級城鄉規劃督察采取“集中巡查與重點督察相結合、遙感監測與掛牌督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集中巡查是按照年度城鄉規劃督察方案,對遙感監測疑似圖斑、群眾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重點督察是從督察事項中篩選出較為突出的問題,進行駐點督察、專項督查或專案督察;掛牌督辦是對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及有關法規政策的重大問題發送督察意見,被督察鎮辦逾期拒不整改的,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過新聞媒體曝光或內部通報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
第九條 ?集中巡查每年組織2次,從市級城鄉規劃督察員庫中隨機抽調督察員,與市直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督察組,赴被督察鎮(辦)開展督察工作。
第十條市派督察員實行以市為主、以鎮(辦)為輔,市、鎮(辦)既分工明確,又密切配合的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方式,共同構成協調互補、全面覆蓋的市、鎮(辦)聯動督察體系。市、鎮(辦)聯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統一的城鄉規劃督察市、鎮(辦)協調聯動工作平臺,統籌協調涉及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的有關單位;
(二)市、鎮(辦)及時互通城鄉規劃督察案源線索,暢通溝通渠道,實現信息共享;
(三)市、鎮(辦)城鄉規劃督察員共同參與重大案件的集體研判和聯合督察;
(四)對遙感監測重點圖斑查處不到位、執行城鄉規劃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鎮(辦),按照有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進行約談,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城鄉規劃督察員主要通過以下方法開展工作:
(一)根據需要列席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市人民政府及規劃主管部門等召開的涉及督察事項的會議;
(二)調閱或者復制涉及督察事項的各類文件和資料,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督察事項的說明;
(三)利用遙感監測發現督察線索,踏勘涉及督察事項的現場了解情況;
(四)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網站和接訪場所,受理群眾來信、來電、來訪,通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媒體報道發現督察線索;
(五)利用規劃主管部門的信息系統搜集督察信息;
(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發出督察工作文書,對其他需要與有關方面進行書面溝通的事宜,可采用信函的交流方式;
(七)跟蹤督辦落實督察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督察工作文書包括《廣水市城鄉規劃督察建議書》(以下簡稱《督察建議書》)和《廣水市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以下簡稱《督察意見書》)。
(一)督察工作文書應以有關法律法規和經過批準的規劃、國家強制性標準為依據,說明違法違規行為事實、性質及危害,并提出整改意見建議;
(二)督察工作文書中應要求被督察對象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整改措施;
(三)督察工作文書由市住建局統一編號。
第十三條督察發現涉及督察事項的違法違規行為或線索時,應按以下程序發出督察意見建議:
(一)對情節較輕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對規劃實施影響較小的問題,督察組(員)應起草《督察建議書》,報市住建局審核,由市住建局向相關鎮(辦)或有關部門發出《督察建議書》,抄送其同級人大;
(二)對于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規劃實施造成較大影響的問題,督察組(員)應及時向市住建局移交相關材料,提請市住建局查處。市住建局經集體研究,形成一致意見后報送市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向相關鎮(辦)或有關部門發出《督察意見書》,抄送其同級人大。
第十四條督察意見建議的跟蹤落實:
(一)通過《督察意見書》《督察建議書》提出督察意見建議后,督察員和市住建局應督促地方按期反饋整改措施;
(二)對地方反饋的整改措施,督察員應跟蹤落實,并及時向市住建局報告進展情況;
(三)對未按照督察意見建議進行整改的,由市人民政府約談被督察鎮(辦)有關負責人或通過新聞媒體、內部通報等方式掛牌督辦。
第十五條被督察鎮(辦)及其有關單位、與督察事項相關責任主體,應當積極配合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及時提供與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有關的文件、資料,按要求就督察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不得妨礙、阻撓或拒絕依法進行的督察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紀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鎮(辦)或有關部門未按照《督察建議書》《督察意見書》認真整改和采取措施的,市住建局會同市監察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人社局、市文體廣電局、市城管局、市外事僑務旅游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有關規定,共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呈報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城鄉規劃督察員工作失職、濫用職權、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程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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