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鄂廣林罰決字〔2026〕45號
被處罰人姓名:?張*富??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2098********95634??
現住址:湖北省廣水市余店鎮??
經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20日,在廣水市余店鎮先覺廟村寨溝山場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采伐林木。經調查,根據現場勘查報告,你采伐林木271株,蓄積為12.18立方米,出材量為7.31立方米,推算重量為9.5噸,地類為喬木林地,森林類別為省級公益林,樹種為櫟類,價值2470元。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書證、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為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結合《湖北省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指導標準(2023年修訂)》的第57條規定“以立木材積計算6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300株以上的”,裁量處罰執行標準為: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三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五倍的罰款。你濫伐樹木蓄積量12.18立方米,違法程度嚴重,責令在2026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或異地補種濫伐株數271株,三倍的樹木,計813株。綜上所述,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處罰:
1.處濫伐林木價值2470元,五倍的罰款,計12350元。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各銀行營業網點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水市林業局
202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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