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審計機關規范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 | |||||||
序號 | 違法 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 程度 | 違法情節 | 一般裁量標準 | 特殊裁量標準 | 執法 主體 |
1 | 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責任人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或經制止后立即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一個階次進行的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按照罰款處罰標準的50%至20%幅度范圍內,但不低于法定下限的罰款幅度給予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按照罰款處罰標準的80%至100%幅度范圍內,但不超過法定上限的罰款幅度內給予處罰。 | 縣級以上審計機關 |
一般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對被審計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屢查屢犯的。 | 對被審計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違法 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 程度 | 違法情節 | 一般裁量標準 | 特殊裁量標準 | 執法 主體 |
2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輕微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問題金額占抽查金額不滿30%,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輕微,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積極糾正、整改,且無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有證據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一個階次進行的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按照罰款處罰標準的50%至20%幅度范圍內,但不低于法定下限的罰款幅度給予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按照罰款處罰標準的80%至100%幅度范圍內,但不超過法定上限的罰款幅度內給予處罰。 | 縣級以上審計機關 |
一般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問題金額占抽查金額30%以上不滿70%。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問題金額占抽查金額70%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比例但因此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發生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法律、法規、規章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廣水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