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扶貧辦、省殘聯制定的《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鄂教助〔2020〕1號),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了《廣水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8月18日
廣水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確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扶貧辦、省殘聯制定的《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鄂教助〔2020〕1號),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學生,包括我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以相關部門核定的信息和學生家庭真實經濟狀況為基礎,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
第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資助資金的主要參考因素,作為學校落實國家資助以及實施校內資助的主要依據。國家資助政策對資助對象有明確指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責任主體為學校。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扶貧辦、市殘聯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協同為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據和支持。
第七條??各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應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成員名單應在本校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對象
第八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門)學生,包括以下7類:
一、?經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員是低保對象)學生;
三、經民政部門確認的特困供養學生;
四、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五、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認的烈士子女;
六、經殘聯部門確認的殘疾學生;
七、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扶貧部門監測的邊緣戶(邊緣易致貧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疫情)造成重大損失、因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影響其子女入學就讀及其他需要資助的低收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章 ?認定辦法
第九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年秋季學期進行一次,由學校組織學生填寫《廣水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確認表》(簡稱《確認表》,見附件1)或《廣水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
第十條??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通過信息比對確認。
本地戶籍在本地就讀的學生認定,由市教育、人社部門于9月15日前將在籍在校學生(含未取得學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證號信息提交給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相關部門同最新信息庫進行比對,將比對產生的學生名單蓋章確認反饋給教育、人社部門。其中,第2類“有家庭成員是低保對象學生”的認定,開學時由學生或監護人先行申請并出示戶口簿和家庭成員低保證,以便學校比對核實。9月30日前,教育、人社部門將確認的學生名單分發到相關學校。
外省、外縣市戶籍在廣水市就讀的學生,由就讀學校通過“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及省市下發相關信息進行比對確認,將確認結果報廣水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第七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下同)自愿提出認定申請,填寫《申請表》。
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對《申請表》中所填寫家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學校通過信息對比、家訪、電話訪談等方式逐一核實其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認定。
一、認定辦法:
(一)扶貧部門監測的邊緣戶(邊緣易致貧戶)由學校報鎮辦扶貧部門進行信息比對確認。
(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由學校報鎮辦退役軍人事務服務站進行信息比對確認。
(三)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的確認由殘聯部門認證父母任一方為殘疾,由村(居)委會或鎮辦等相關部門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四)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疫情)造成重大損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校會同鎮辦、民政部門進行認定。
(五)因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醫療部門提供的病情證明、醫藥費單據及報銷憑證等信息為依據,以自付醫藥費5000元以上且家庭經濟困難為標準。
(六)因家庭成員遭受意外傷害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屬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的,以交管部門事故認定單或法院審判結論以及醫療費(或死亡、傷殘)證明材料為依據認定;刑事意外傷害的,以公安部門或法院認定(判決)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費(或死亡、傷殘)證明材料進行認定;其他意外傷害的,以村(居)委會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結合走訪進行認定。
(七)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含父母一方死亡、離異的單親)影響其子女入學就讀的由學校通過家訪進行認定。
(八)其他需要資助的低收入家庭影響其子女入學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指家庭人均年收入5000元以下,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由學校通過家訪進行確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監護人擁有兩套及以上商品房(含門面房)的;
(二)監護人擁有5萬元以上小轎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二手車以購車票據為準)、大中型運輸車輛、船舶或大型工程機械的(因家庭貧困貸款購買機動車用以經營生產的除外);
(三)監護人擁有5萬元以上大型農機具的(以補貼后出資金額為準);
(四)監護人有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其他經營達到一定規模的;以及承包山林、水塘、大面積土地等從事規模經營、種養殖業或雇傭他人從事規模經營、種養殖業的。
第十二條??在學校每年秋季集中開展認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影響入學的學生,可及時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學校應及時啟動認定工作。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五個環節。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或確認
(一)對經信息比對確認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校向學生或監護人逐一發放《確認表》,并指導填寫。
(二)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資助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學校認定。對已經相關部門信息比對確認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學校應認真審核學生申請材料,結合家訪、電話訪談等方式核實的情況,對學生資助申請進行綜合評審認定。對政策規定需要分檔資助的,應根據學生家庭的困難情況,劃分認定等級。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結束及時撤回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學校匯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連同《確認表》或《申請表》等材料一并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符合資助對象認定基本條件但自愿放棄認定的學生,學校要進一步講明資助政策,幫助消除心理問題,實際評估學生家庭經濟變化情況,積極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對堅持放棄的,要做好登記,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除免學費、免費教科書項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取消認定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且屢教不改的;
三、學生或監護人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承諾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四、學生日常消費明顯高出本校學生整體水平,經常使用高檔奢侈品或者進行高消費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十六章??建立部門協作機制。教育、財政、民政、人社、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定期研究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中的問題,指導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十七章??構建信息共享機制。教育、財政、民政、人社、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要實施信息對接,每年定期組織開展信息比對,為學校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核實認定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八章??強化責任落實機制。建立市、鎮(辦)、學校三級督導檢查機制,分級分部門建立主體責任清單。學校要對每一份認定情況進行審查,鎮(辦)中心學校對學校認定結果組織抽查,市教育局對鎮(辦)中心學校或市直學校認定結果組織督導檢查,及時糾正認定中存在的偏差;對學生或監護人的承諾存在弄虛作假的,應取消認定資格,收回已資助資金,記入誠信檔案;對在資助對象認定工作中優親厚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據有關規定處理和追責。
第十九條??健全管理服務機制。教育部門對跨市跨省就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各相關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學生資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權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學校建立學生資助輿情應對機制,及時處置涉及學生資助的輿情。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各校應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指南。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扶貧辦、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從2020年秋季學期開始施行。
附件1
廣水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確認表
鎮(辦):______學校:______年級: __班級: __
學生 本人 情況 | 姓 名 | 性 別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證號 ?碼 | 家庭人口 | 戶口 : 城鎮□ 農村□ | |||||||||||
銀行 卡號 | 持卡人 姓 ?名 | ||||||||||||
1.建檔立卡家庭學生 □ | 2.低保家庭學生 □ | 3.特困供養學生 □ | |||||||||||
4.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 | 5.烈士子女 □ | 6.殘疾學生 □ | |||||||||||
詳細通訊地 ???址 | 聯系 電話 | ||||||||||||
學生 父母 或 監護人情況 | 姓 名 | 年齡 | 與學生關 ??系 | 工作單位 | 職業 | ||||||||
個人 確認 | 確認內容: ??????????????????????????????????????????????????????????????????????1.已對國家學生資助政策知曉 ?□ ????????????????????????????????????????????????????2.表中填寫信息真實無誤 ?□ ?????????????????????????????????????????????????????????3.是否愿意確認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愿意 □ ; 放棄 □ ????????????????????????????????????????? ???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簽字: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用于《廣水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規定的一至六類學生。
附件2
廣水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鎮(辦):______學校:______年級: __班級: __
基本 情況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籍貫 | ||||||||||||
身份證號 ?碼 | 家庭人口 | 手機號碼 | ||||||||||||||
家庭 通訊 信息 | 詳細通訊地址 | |||||||||||||||
郵政編碼 | 家長手機號 | |||||||||||||||
銀行卡號 | 持卡人 姓 ?名 | |||||||||||||||
家庭 成員 情況 | 姓名 | 年齡 | 與學生關 ?系 | 工作(學習)單位 | 職業 | 年收入(元) | 健康狀況 | |||||||||
影響 家庭 經濟 狀況 有關 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______元。 家庭遭受自然災害情況:?____。家庭遭受突發意外事件:_____。 家庭成員因殘疾、年邁而勞動能力弱情況:____________。 家庭成員失業情況:_______。家庭欠債情況:_______。 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個人 承諾 | 承諾內容: ??? | 學生本人(或監護人) 簽字 | ||||||||||||||
注:1.本表用于《廣水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規定的第七類學生。
2.學校、年級、班級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性填寫。
3.承諾內容需本人手工填寫“本人承諾以上所填寫資料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相應責任。”
附件3
廣水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核查表
被核查學生基本情況 | 姓名 | 性別 | 身份證 號 ?碼 | ||||||||
家庭 住址 | 家庭人口 | 家庭年收入 | |||||||||
核查人情 ?況 | 核查時間 | 核查人姓名 | |||||||||
核查方式 | 信息比對 □ 家訪 □ 電話訪談 □ 相關部門證明□ 其他□ | 核查的對象 | |||||||||
被核查人家庭貧困類型 | 家庭人均年收入:?______元。家庭欠債情況:_______。 家庭遭受自然災害 ??□ ???????????家庭遭受突發意外事件 ?□ 家庭成員殘疾而勞動能力弱 ?□ ???家庭成員年邁而勞動能力弱 ?□ 家庭成員失業情況 ??□ ?其他情況 □_____________。 | ||||||||||
家庭 經濟 狀況 描述 | |||||||||||
證明材料清單 | |||||||||||
核查 結論 | 核查人 簽字 | ||||||||||
注:1.本表用于《廣水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規定的第七類學生 。
2.本表同《申請表》配套使用,正面為《申請表》,學生或監護人填寫;背面為《核查表》,核查人員填寫。
3.證明材料作為核查附件,連同《申請表》《核查表》一起存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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