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規范農村供水用水活動,保障農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據《湖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現向社會公示,如有不同意見,請于2019年6月7日前提供書面意見反饋到廣水市水利和湖泊局,聯系人張海雷,聯系電話:13872856782。
廣水市農村供水管理細則
(草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規范農村供水用水活動,保障農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據《湖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的規劃、建設、生產、經營、管理和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是指除應山辦事處以外的所有鎮辦,利用農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為農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及其他用水的活動。
第三條??農村供水實行開發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及其他用水的原則,確保農村供水用水安全。
第四條??市級政府是農村供水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村供水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負責所轄范圍內農村供水的組織領導、制度保障、管理機構和人員、工程建設、、運行管理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扶持農村供水事業發展,所需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農村供水工程長效運行。
鎮(辦事處)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以及轄區內供水單位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市水利和湖泊局是農村供水的行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編制農村供水工程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和指導工程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
市發展改革局應當會同市住建、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負責落實規劃的編制、項目報批、建設、水價與管理的監管工作。
市財政、衛生、住建、交通、生態、稅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村供水建設、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各農村供水公司是農村供水運行管理單位,負責向用水戶提供符合水質、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務,保障正常供水,落實相應人員,做好水源巡查、工程運行管理、水質檢測、水費計收和維修養護工作;要明確責任人、供水服務電話和標志牌,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七條??農村供水工程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是農村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部門、各鎮辦應當給予鼓勵和扶持。
(一)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應當作為公益性項目用地予以優先安排,并減免相關稅費;
(二)農村供水工程用電應優先保障,并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三)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免征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
(四)環境保護、衛生和水利部門對水源水質、供水水質的監測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運行給予減免流轉稅及其附加等相應的稅收優惠;
(六)供水價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調整價格或者由政府對供水單位給予補貼。
(七)市財政應當按照上級要求,在財政預算中列出專項資金,建立維修養護基金(全市農村人口每人每年2元)和運行管理基金,并與市水利和湖泊局共同制訂基金管理辦法,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運行;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其他扶持政策。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供水水源、農村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或者損毀農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市水利和湖泊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村供水項目建設與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按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序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經批準的農村供水項目建設規劃是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的基本依據,沒有納入規劃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實施計劃。
農村供水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城鄉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相協調,大力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農村供水城市化。
第十條??農村供水項目實施前,由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辦公室征求項目所在地鎮、辦事處意見,共同擬定工程計劃,根據各自分工組織工程實施。
第十一條??農村供水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安排的單項工程受益范圍,與受益鎮、辦事處簽訂項目建設配套資金籌措和建設協調工作承諾責任書。受益鎮、辦事處不能如期履行承諾責任的,項目建設單位可調整實施計劃,并按原申報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重新報批。涉及群眾籌資、投勞的,受益鎮、辦事處應將籌資、投勞方案向受益群眾公示。
第十二條??農村供水項目建設,應落實責任主體,給予政策支持。
(一)項目建設和地方配套資金實行分級負責,市政府根據項目要求落實市級配套資金,受益鎮、辦事處負責轄區工程項目征地、青苗補償和進村入戶管網等方面工作,受益鎮、辦事處的項目配套資金通過受益農戶集資和村“一事一議”解決。
(二)工程項目上繳稅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返還市水利和湖泊局,作為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和工程管理費用。
(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相關手續由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辦公室負責協調或辦理,各項行政規費予以減免。
(四)項目建設臨時性用地由受益鎮、辦事處負責協調解決,永久性用地按有關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資主要用于取水工程、水處理工程、主輸水管道工程、管護設施等主體工程建設。支管、村內管網及入戶工程,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按照工程建設要求,由受益鎮、辦事處群眾籌資、投勞建設。
(一)新建跨鎮、辦事處集中供水工程,實行分級負責。主體工程及主要干管由國家、省、市投資建設;支管由鎮、辦事處籌資建設,進村入戶管網由鎮、辦事處、村籌資建設,根據其建設規模,在國家、省、市投資中給予補貼。
(二)新建的鎮、辦事處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和單村工程,國家、省、市投資主要用于水廠及主管網建設,建設資金不足部分由鎮、辦事處、村籌資解決。
(三)新建的城鎮自來水管網延伸工程,由自來水經營單位負責建設,國家、省、市投資給予補貼。
(四)凡是采取籌資投勞方式建設的工程,在工程建設完工后30日內,應向受益群眾公布工程賬目,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農村供水工程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所有權: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歸國家所有;分散式供水工程,歸受益人所有;
(二)由集體籌資籌勞為主建設的供水工程,歸集體所有;
(三)由個人(企業)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歸投資者所有;
(四)由政府、集體、個人(企業)共同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按出資比例由政府、集體、個人(企業)共同所有。
前款第(一)、(四)項中,政府投資建設的農村供水工程,其所有權不得拍賣、轉讓。
第十五條??所有權人可以按照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以下簡稱供水單位)。所有權人與供水單位應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政府投資或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農村供水工程經營權轉讓,應通過招投標或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并報市水利和湖泊局備案。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農村供水工程經營權轉讓收入,只能用于相應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和管理維護。
(一)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新建的跨鎮、辦事處集中供水工程,實行分級管理,主體工程及主要干、支管(到鎮、辦事處政府所在地支管)由市水利和湖泊局組建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其他支管和進村入戶管網由鎮、辦事處和其成立的供水單位負責管理。
(二)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新建的鎮、辦事處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市水利和湖泊局或鎮、辦事處指定機構負責管理。
(三)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的單村工程,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組建的用水戶協會負責管理。
(四)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新建的城鎮自來水管網延伸工程,竣工后移交給供水單位統一管理。
(五)私人投資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經營業主負責管理。
(六)單戶或聯戶供水工程,實行國家補助,農戶“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由受益戶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供水單位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符合相應供水單位資質標準及其他條件,方可從事農村供水工程的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供水單位應當安裝質量合格的結算水表,其費用由用水戶承擔。需要安裝、改裝結算水表的,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并由供水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供水單位對其管理的各類供水設施,應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供水,不得擅自歇業、停業。
未經供水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在公共供水管網上連接取水設施。
結算水表以上至取水口的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統一管理、使用和維護。結算水表至用戶水龍頭,由用水戶負責管理和維護。
因檢修、施工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者;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告知用水戶。發生上述問題,均應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暫停供水超過三天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在緊急情況下,供水單位可以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物件等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搶修作業完成后,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村內供水工程設施的維護。
第十九條??在農村供水工程設施及其附屬物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樁等作業;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堆放垃圾、糞便等廢棄物、污染物;
(五)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農村供水工程設施及其附屬物的安全保護范圍由市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并明確保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
供水單位應在供水設施及其附屬物沿線設立明顯保護標志,告知禁止事項。
第二十條??從事工程建設或礦藏開采等活動可能影響農村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供水單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建設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單位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公共供水設施,不得從事影響供水工程設施運行安全的建設活動,需要改裝、遷移、拆除供水設施的,應當在施工前15日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落實相應措施,涉及供水主體工程的,應征得市水利和湖泊局同意、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二條??市水利和湖泊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信息檔案,加強對農村供水工程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供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量、水質、水壓和供水保證率要求;
(二)在自己供水范圍內積極發展入戶管網,不斷提高供水入戶率;
(三)入戶費和水費的收取必須符合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
(四)定期檢測、維修、養護供水設施,并建檔登記;
(五)設立供水事故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
(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鎮辦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用水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繳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三)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四)不得擅自在農村公共供水管網上連接取水設施或者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農村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五)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用水單位,嚴禁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農村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六)變更或者終止用水,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用水戶未按合同約定繳納水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供水單位應向欠費用水戶送達《催款通知單》。用水戶收到《催款通知單》后30日內仍未繳納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戶繳清拖欠的水費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后,供水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水。
供水單位對欠費用水戶中止供水的,不得影響對其他正常交費用水戶的供水。
第二十六條??農村供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農村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實行分類定價,由發改部門依據法定程序和相關規定制定,并根據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根據使用性質,各類水價之間的比價關系,由市發改局會同市水利和湖泊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第二十七條??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結合的兩部制水價的,供水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對農村用戶生活用水規定月基本用水量,報市物價局和市水利和湖泊局批準后執行。農村居民月基本用水量標準,應當根據當地農村居民基本安全飲水量核定。月用水量達不到基本用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收費。
城市供水系統向農村延伸供水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對農村供水直接抄表到戶,并給予農村用水戶一定優惠。
第二十八條??市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供水工程水費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費。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提農村供水工程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費,由工程所有權人設立專戶儲存,用于對應農村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政府投資和群眾籌資籌勞部分不參與利潤計算。
國家所有的或者政府參與投資并擁有部分所有權的供水工程,其政府投資部分免提折舊費和大修費。
第二十九條??環保、衛生、水利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保護管理和監督監測,定期組織有關監測機構對供水水源水質進行化驗、檢測,并公布結果。
第三十條??農村供水水源實行保護區制度。集中供水工程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市政府按以下標準劃定:
(一)以水庫、池塘為供水水源的,應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水源保護區;
(二)以河流為供水水源的,水源保護區為取水點上游不少于1000米至下游不少于100米的水域;
(三)以地下水、泉水為供水水源的,水源保護區為取水點周圍不少于100米的范圍。
水井、水窖等分散工程水源保護區,為取水點周圍不少于30米的范圍。
供水及水源保護責任單位應在水源保護區設置水源保護標志,告知保護范圍及禁止事項。
第三十一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排放工業污水、廢水,堆置、傾倒、填埋工業廢物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二)畜禽、水產網箱養殖;
(三)排放生活污水,堆置和存放生活垃圾;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高毒、高殘留農藥和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漁用飼料、漁藥;
(五)修建廁所、畜禽飼養場,圍墾河道、破壞水源涵養林與相關植液,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質或者可能導致水源枯竭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供水單位應當設置水凈化消毒設施,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供水安全產品和消毒產品,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因供水水源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供水事故造成水源、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立即啟動供水安全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報告。
農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壞或者水質被污染的,應當按照誰破壞、誰恢復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恢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供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水量、水質、水壓和供水保證率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供水單位擅自向用水戶加價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除采取補救措施、照價賠償或沒收非法所得及贓物外,并對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
(二)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農村公共用水的;
(三)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網上連接取水設施或者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農村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四)破壞、毀損農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和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的;
(五)擅自改裝、遷移、拆除或者動用農村公共供水設施的。
第三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費用由排污口設置單位承擔,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69條之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在農村公共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或侵占、毀壞供水工程設施的,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72條之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農村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責令限期拆除,并對責任單位主管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阻撓市水利和湖泊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妨礙農村供水單位對公共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或搶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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