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廣水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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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8日
廣水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鄂政令第380號,以下簡稱《征收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房屋征收工作主體行為職責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人民政府確定廣水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辦)為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受市征收辦的委托,各鎮辦作為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一)廣水市房屋征收辦公室主要職責
1.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隨州市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規定;
2.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負責監督委托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3.核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4.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調查結果;組織征收項目的論證、評估,測算征收補償費用;
5.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手續;
6.組織被征收人采取協商、公開投票、搖號等方式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在征收范圍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公示;
7.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8.依法建立房屋征收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9.受市政府委托代理房屋征收與補償糾紛中所涉及的行政訴訟、司法強制執行案件;
10.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主要職責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工作經費列入征收成本,在其受委托的范圍內可實施以下工作并對其行為負責,同時接受市征收辦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1.負責進行房屋調查、登記;
2.負責編制征收補償方案;
3.負責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的宣傳、解釋;
4.負責就征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征收人協商,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5.負責組織征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等工作;
6.負責組織對被征收房屋的交接驗收和拆除工作;
7.負責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信訪維穩工作;
8.負責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其他工作。
(三)建立房屋征收重大問題協調機制
對房屋征收計劃擬定、征收補償標準制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論證、房屋征收程序啟動及組織相關部門協調處理具體實施中確需協調的重大問題,由市政府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促進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二、房屋征收程序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項目業主應當向市征收辦提出房屋征收申請。申請征收房屋應提交下列資料:
1.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及項目批準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提交項目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2.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
3.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及其規劃紅線圖;
4.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有關證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市征收辦應當自申請(申報資料齊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結構、面積、附屬設施、家庭成員狀況、補償安置意向等情況調查登記,調查結果在擬征收房屋所在社區、鎮(辦)、市級新聞媒體進行“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時間5天。
(三)在調查登記的同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組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協商、投票或搖號的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各類房屋進行評估,確定貨幣補償標準,并結合“三榜公示”情況,測算征收補償安置費用。
(四)在調查登記的同時,由住建、國土資源、房管、城管等部門和有關鎮(辦),依法依規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調查登記情況,負責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包括:
1.項目的基本概況及調查登記情況;
2.房屋征收的范圍;
3.實施時間;
4.補償方式;
5.補償金額;
6.補助和獎勵;
7.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棟數、層數、套數、戶型等;
8.搬遷過渡安置方式和過渡安置期限;
9.最終安置方式和安置時限。
(六)市人民政府組織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論證結論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及時公布對征求的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擬征收范圍內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以調查登記戶數為準)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方案。
(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指定項目建設所在地的鎮(辦)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問題進行正式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出具同意實施、暫緩實施、暫不實施的書面審查報告,呈報市人民政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包括對征收政策的風險評估和對征收項目實施的風險評估。
(八)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市征收辦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在征收范圍內停止的辦理事項或建設行為如下:
住建部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審批和建設行為,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手續,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公安部門:戶口的遷入和分戶的辦理,特殊原因如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刑滿釋放等原因除外;
國土資源部門:改變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
房管部門:房屋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工商部門: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的工商注冊手續辦理。
(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批準同意的征收補償方案,完成對被征收人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簽訂。
(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收回,土地權利證書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由市房管部門收回。
項目所在地鎮(辦)應負責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三、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
(一)房屋征收補償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二)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區位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房屋主體、附屬物及室內裝飾裝修補償,具體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隨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三)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房屋主體補償價值(不含房屋裝飾裝修費用和其他附屬物補償)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基本保證獎勵后的房屋主體補償總價款能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購買與被征收房屋主體同等建筑面積的類似商品房,具體獎勵比例在補償方案中確定。
(四)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原則上按房屋面積1:1的比例返還,并按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
(五)住宅房屋未經批準改變用于商業門面經營使用的,對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正常納稅憑證的,且連續經營2年(含)以上的,仍按住宅房屋補償,另按實際經營損失給予貨幣補償。
(六)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院落、臨時設施、構筑物及其地面附屬物等)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七)經市規劃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的,給予補償安置,屬違法建筑的,不給予補償安置;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按成本價給予補償,認定為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八)未經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認定并給予補償安置。
1.將住宅用途改為生產、辦公、倉儲用途的房屋;
2.將生產、辦公、倉儲用途改為住宅用途的房屋;
3.將生產、辦公、倉儲互改用途的房屋。
(九)被征收人過渡性安置由其自行考慮,過渡性安置費用在補償方案中確定。住宅房屋搬遷費具體標準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補償方案中確定;非住宅房屋搬遷費,由征收雙方協商按實際搬遷費用補助。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通過評估確定。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包括設備、用具等拆遷、運輸、安裝以及其他費用,經認定確屬營業性用房的,還應考慮停產停業損失,具體標準由征收雙方協商確定或者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十)為鼓勵被征收人早搬遷、快交房,在規定的時間段內搬遷的給予適度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十一)對城市規劃區內尚未變更為國有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主體補償標準:200㎡以內(含200㎡)參照前述國有土地上房屋主體補償標準執行,200㎡以上300㎡以下(含300㎡)的房屋主體其超過200㎡的面積部分按評估價補償,超過300㎡的房屋主體其超過300㎡的面積部分按重置價補償,附屬物和裝飾裝修部分按評估價補償。
(十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應當訂立附生效條件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經絕大多數被征收人同意后,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生效。
(十三)房屋征收所需工作經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標準,列入征收成本。
四、房屋補償決定
(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就被征收房屋進行證據保全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若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仍無法協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處理。
(三)被征收人逾期不執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五、征收補償資金的管理、審計、監察
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或監督項目業主籌集征收補償費用,并在征收決定公布前足額到位,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審計部門:對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全程進行審計監督,征收補償結束后,應進行決算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審計報告作為最終結算依據;
監察部門:加強參與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六、適用范圍和實施時間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3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征收辦負責解釋,在此以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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