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廣水市楊寨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劉自海
受委托方:廣水市楊寨鎮綜合執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建軍
為了進一步依法規范楊寨鎮行政執法工作,按照廣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廣水市賦予楊寨鎮行政職權事項清單(一)(二)》的通知要求,結合我鎮機構改革實際,對照市政府賦予的職權事項我鎮現授權、委托楊寨鎮綜治執法中心具體承接行政執法工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簽訂本委托書。
一、委托執法范圍:
廣水市楊寨鎮行政區域范圍
二、委托執法權限
依法受楊寨鎮人民政府的委托,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在楊寨鎮開展以集鎮管理、城鄉規劃、住建、生態環保、應急管理、文化市場、農業農村、河道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生產等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完成楊寨鎮黨委、鎮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執法職責:
(一)委托方責任:
1、承擔受托方在委托權限內行政執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責任;
2、有權派遣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對受委托方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3、對受托方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業務指導;
4、審查受托方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組織申辦和管理行政執法證件;
5、負責解釋委托權限和范圍。
(二)受托方責任:
1、根據法律法規和授權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楊寨鎮人民政府的名義開展執法工作;
2、負責統籌協調楊寨管轄范圍內的執法力量開展聯合執法工作;
3、自覺接受委托方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4、以委托方的名義進行行政執法,不得再委托給第三方;
5、承擔超越委托執法權限范圍的行政執法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6、完成楊寨鎮黨委、鎮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執法期限:
從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8月1日止,期限三年。
四、附則:
(一)本委托書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期滿之后又委托單位進行考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委托書。
(二)本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另一份市司法局備案。
委托方(公章):廣水市楊寨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簽字):劉自海
受委托方(公章):廣水市楊寨鎮綜合執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簽字):魏建軍
楊寨鎮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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