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村鄉賢聯誼會制度
一、鄉賢聯誼會是以參與基層服務,開展互幫互助服務為宗旨的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的基層社會團體,以村(村民小組)為主要活動區域。
二、鄉賢聯誼會在村“兩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當地村民的監督管理,接受村委會業務指導。
三、鄉賢聯誼會不采用會員制、不吸納會員,只設立理事成員。聯誼會成員由村(村民小組)在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本村有威望、有能力的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模范、村民代表、復退軍人、經濟文化能人,熱心為本村經濟社會建設服務的其他人士中推薦提名,經村“兩委”審核,由村(?村民小組)公布后確認承辦聯誼會成員。
四、鄉賢聯誼會由聯誼會成員會議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成員,任期五年,改選可與村(?村民小組)換屆同步進行。
五、鄉賢聯誼會的業務范圍是協助調解鄰里糾始、協助興辦公益事業、協助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協助參與村分類評級;協助發動群眾申報和建設競爭性“以獎代補”項目、村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協功農業龍頭企業推動現代農業經營體制創新,促進當地居民增收:協助開展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獎教助學和鄉風明:協助落實村民公約促進基層治理;協助組織村民代表集中議事等。
六、鄉賢聯誼會要向群眾作出公開履職承諾,并自覺接受村委會和群眾監督。每年召開聯誼會總結大會,對理事會成員履職情況開展評議,對不履職的聯誼會,由村(村民小組)直接撤換,按產生程序進行增補。對違背黨委、政府方針政策和導向的聯誼會,經村“兩委”及村民代表討論決定后,撤銷該組織。
七、鄉賢聯誼會要對本會捐贈、社會捐助,政府資助及產生的相關利益等資金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必須用于聯誼會業務范圍,不得在聯誼會中分配,經會長、副會長同意后方可開支,每年至少公示一次財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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