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急分類
根據殯葬改革突發公共事件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將應急響應分為一般性突發公共事件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兩大類。
1.一般性殯葬突發公共事件
(1)在城市規劃區內搭建靈堂、占道治喪并聚集親屬 10 人以上阻礙、阻攔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或者因抵觸到殯儀館治喪到黨政機關、殯葬改革相關重要部門尋釁滋事的;
(2)拒不執行火化并聚集親屬 10 人以上阻礙、阻攔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或者因抵觸火化工作到黨政機關、殯葬改革相關重要部門尋釁滋事的;
(3)拒不執行骨灰進公益性公墓安葬或在殯儀館骨灰堂寄存并聚集親屬 10 人以上阻礙、阻攔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或者因抵觸骨灰進公益性公墓安葬或骨灰堂寄存到黨政機關、殯葬改革相關重要部門尋釁滋事的;
(4)傳染病遺體或較大事故災難及自然災害一次死亡 3 人 以上,遺體需火化(或送到殯儀館單獨停放)而不能正常火化(或不將遺體按時送到指定地點停放)的;
(5)周邊居民聚集 10 人以上,借故殯儀館聚眾鬧事,阻礙相關單位正常開展工作的;
(6)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決定應啟動應急響應的其他事項。
2.較大殯葬突發公共事件
(1)在城市規劃區內搭建靈堂、占道治喪或者拒不執行火
化或者拒不執行骨灰進公益性公墓安葬(包括在殯儀館骨灰堂
寄存),并聚集人員?10 人以上直接參與無理取鬧、侮辱、威脅、恐嚇、謾罵、圍攻毆打執法人員,非法限制執法人員人身自由,妨礙執法人員開展工作的;打砸搶燒、群體性械斗或制造騷亂的;
(2)將尸體停放在黨政機關、重要部門及道路上阻塞交通的;
(3)在轄區內偷葬遺體,需進行啟棺火化的;
(4)火化后將骨灰裝棺再葬或私自超標準修建大墳的;
(5)對殯葬執法歪曲事實、制造矛盾、煽動組織人員集體游行、鬧事、上訪的;
(6)周邊居民聚集 30 人以上,借故殯儀館等殯葬場所聚眾鬧事,阻礙殯儀館正常開展工作的;
(7)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決定應啟動應急響應的其他事項。
(二)前期處置
殯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社區工作專班、包組干部、應急隊伍?20 分鐘內趕到現場,駐社區工作隊及辦事處日常值班領導30 分鐘趕赴現場,做好喪屬思想工作,核實情況,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街道殯葬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報后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核實情況,提出應急類別建議,報組長批準后啟動應急預案。
(三)應急處置
對于一般性殯葬改革突發公共事件,由街道殯葬改革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現場指揮應急處置,應急執法專班具體負責處置。在事態處置過程中及時向街道殯葬改革領導小組組長報告事態發展情況,根據組長的指示開展工作。對于較大以上殯葬改革突發公共事件,由街道殯葬改革領導小組組長親自現場指導
揮應急處置,常務副組長、組長及應急執法專班成員、相關職責
能部門在組長的調度下必須?40 分鐘內趕赴現場處置,積極做好喪屬的矛盾化解和事故處理工作,在事件處置中各辦(站、所)必須全力參與,由領導小組統一調度參加。同時向市殯葬改革領導小組報告事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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