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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鄂民政發〔2020〕32號)(第一批) | ||
| 序號 | 證明名稱 | 辦事途徑 |
| 1 | 親屬關系證明 (監護人證明、逝者家屬取款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有明確記載,依法依規需要開具證明的,戶籍地公安機關應當查詢戶籍登記及變動軌跡信息后出具(不動產登記情況、公證辦理情況及依法解除、變更親屬關系的除外);在戶口登記之外的親屬關系,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
| 2 | 居民身份信息證明 (戶籍證明、曾用名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公安部門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入境證件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曾用名登記證明由需求單位發函公安機關回函,無需出具證明。 |
| 3 |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 居民直接書面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證號碼等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及民族成分更正,經公安機關調查屬實后審批。 |
| 4 | 居民養犬證明 | 養犬居民應當自行征求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法律規定自主進行調查核實。 |
| 5 | 無犯罪記錄證明??????????????????????????????????????????(犯案人員表現證明) | 根據相關規定,國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依照規定向公安機關送達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
| 6 |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表現證明) | 由街道(鄉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機構出具。 |
| 7 | 人員失蹤證明 | 利害關系人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員失蹤。 |
| 8 | 婚姻狀況證明 (婚姻關系證明、分居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民政部門、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婚姻登記檔案丟失、收養情況除外)。 |
| 9 | 出生證明 | 居民應當據實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出入境證件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 |
| 10 | 死亡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衛生健康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部門出具,失蹤人員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 11 | 疾病狀況證明 (急診證明、無感染新冠感染健康證明、意外傷害證明、意外傷害過程證明) | 疾病狀況證明(無感染新冠肺炎健康證明、急診證明)由具備醫學鑒定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意外傷害證明由當事人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保險公司提供就醫記錄等材料;意外傷害過程由現場目擊證人、現場錄像、當事人證明。 |
| 12 | 殘疾狀況證明 | 由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機構和殘聯指定的具備評殘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相關證明。 |
| 13 | 生育狀況證明 (獨生子女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衛生健康部門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收養情況除外) |
| 14 | 居民就業狀況證明 (無工作證明) | 居民實際持有能證明失業身份的,如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停業證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其中領的《就業創業證》上予以注明。 |
| 15 | 居民個人檔案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居民個人檔案保管單位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應當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有關證明材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 16 | 居民財產證明 (經濟狀況證明、償還能力證明、房產證明、住房情況證明、銀行存款證明、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貸款證明、投資情況證明、車輛所有權證明、水電燃氣報裝過戶證明、不在拆遷范圍證明、公租房申請證明等)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與權限,通過與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房地產管理、自然資源、證監、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信息共享或個案查詢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應當據實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銀行存款憑證、有價證券、保險合同、車輛行駛證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法律援助情況除外) |
| 17 | 遺產繼承權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應當據實提供結婚證、離婚證、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死亡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18 | 市場主體住所證明 (經營場所證明、同意住宅改變為經營性住房證明、社區經營性用房無擾民證明) | 中請人應當提供經營場所的不動產權屬證明文件、有效租賃合同等;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中請人應當自行征求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 19 | 證件遺失證明 | 居民遺失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出入境證件、結婚證、離婚證、老年人優待證、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車輛行駛證、《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學歷學位證書等證件、證明材料,以及銀行卡、存折、保險合同、郵政匯款單、郵政包裹單、電卡、天然氣卡等商業憑證,應當向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或經辦單位申請補發,無須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提供前置證明材料。 |
| 20 | 繳費票據遺失證明 | 收繳票據的部門和巿場主體應查詢繳費信息系統或存根,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證明,無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提供證明材料。 |
| 21 | 轉學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應通過與教育、公安等部門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無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提供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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