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構建和諧社區,加強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使廣大居民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規范居民行為,增強法制觀念,維護居民合法權益,使其真正做文明人、講文明話、辦文明事,弘揚文明新風,特制定本居民公約:
一、社會治安
第一條每個居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邪教組織作斗爭。
第二條居民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斗毆,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第三條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第四條嚴禁偷盜設施、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碼、賭博,嚴禁替罪犯隱藏贓物;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電、交通、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五條嚴禁非法生產、運輸、存儲和買賣爆炸物品,非法生產、銷售煙火、爆炸物品和購置各種槍支,須經公安機關批準。拾到槍支彈藥、爆炸危險物后,要及時上繳公安機關。
第六條嚴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占他人住宅,不準隱匿毀棄、私拆他人郵件;不制作、出售、傳播淫穢物品,尊重婦女,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嚴格用水、用電管理,不經批準,不準私自安裝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嚴禁偷水偷電,一經發現,給予處罰。
第八條認真遵守戶口管理規定,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或注銷;外來人員需要在本社區短期居住的,應向社區居委會匯報,辦理相關手續;在本社區暫住務工、經商的外來人員,必須服從本社區的居民公約,嚴禁非婚生育,否則接受處罰。
第九條對違反上述社會治安條款者,按以下辦法處理:一觸犯法律法規的,報送司法機關處理。二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法或治安處罰條例的,由居委會批評、教育。
二、社風民俗
第十條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反對搞封建迷信活動、邪教組織及其他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十一條倡導婚事新辦,反對鋪張浪費,推行喪事從簡,實行殯葬改革,破除陳規舊俗;不請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風水;不聽、不看、不傳迷信或淫穢書刊、音像。
第十二條建立正常的人際關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動;廣泛開展學科學、用科學、靠科學發家致富的“比、學、趕、幫”活動。
第十三條積極參加社區組織的各種文化、體育活動,倡導全民健身運動;提倡見義勇為,伸張正義,遵守社會公德,尊老愛幼,加強自身修養,學習科技文化,跟上社會步伐,做新時代的榜樣;積極申請加入黨團組織。
第十四條服從城市建房規劃,不擴占、不超高;搬遷、拆遷不提過分要求;拆舊翻新或新建必須經社區居委會、規劃局、國土資源局批準,統一安排,不準擅自動工;自覺拆除一切違章建筑。
第十五條確保道路暢通,不準在道路上隨意亂開口子,必要時申請社區居委會批準。
第十六條違反上述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相鄰關系
第十七條居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相鄰關系。
第十八條在經營、生活、借貸、社會交往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小事不斤斤計較。
第十九條依法使用房屋,不亂搭亂建,不擠占公共場地,不得損害整體規劃和四鄰利益,不得侵占道路和下水道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條居民飼養的動物、家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經濟責任;沒有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鄰里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處理,不能自行處理的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制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給予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及法律責任,返還或修理、重做、更換被損害的財產,并按實際損失的一倍以上進行賠償。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二條社區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系。
第二十三條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得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二十四條自覺做到計劃生育、晚婚晚育、少生優育;育齡夫婦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政策。
第二十五條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對男尊女卑,不準打罵妻子,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
第二十六條父母、繼父母承擔未成年人或無生活能力子女的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準使中小學生中途輟學。
第二十七條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提供居住及生活環境,承擔相應生活費及醫療費,使老人過上安逸的晚年生活。
五、環境衛生
第二十八條居民各家各戶,應自覺繳納衛生垃圾清運費,門前院內要保持清潔,消除暴露垃圾,清理衛生死角,清除廢棄堆積物;禁止在公共場所亂吐亂扔,亂倒垃圾、污水和渣土。
第二十九條搞好公共衛生和居容整潔,確保街道暢通,道路兩邊不準長期堆放沙、磚、石等建筑材料。凡有上述情況者,應自覺糾正,不準擠街占道,亂搭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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