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條件: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符合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依申請按規定程序辦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2.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一定比例確定、公布。
3.救助方式: 根據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發放低保金。對納入低保后生活仍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可按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20%的比例增發補助金。
4.申報材料: 申請人身份證;申請及授權書;承諾如實填寫并簽字確認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表。
需要進一步認定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及家庭經濟狀況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要求申請人在調查核實階段提供符合規定要求的相關材料,申請人應予配合。凡是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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