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焚燒秸稈,違者將被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聽勸阻,故意焚燒秸稈,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故意焚燒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而焚燒秸稈過失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廣水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