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八條: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二)特困供養人員;(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三十條: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所需材料:1.申請表;
2.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3.社保結算單或農合結算單;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3個工作日內辦結。當救助資金不足時,辦結時限延長,待籌集資金到位時7個工作日內辦結。
承諾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3個工作日內辦結。當救助資金不足時,辦結時限延長,待籌集資金到位時7個工作日內辦結。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部門:村級便民服務室。
辦理地點:村級便民服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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