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4號)、《省民政廳關于建立孤兒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指導意見》(鄂民政發[2017]3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從2021年6月1日起調整全市城鄉低保保障標準、城鄉特困供養標準和孤兒養育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標準
(一)城市低保保障標準:隨縣、廣水市、大洪山風景名勝
區525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636元/人·月。
(二)農村低保保障標準:隨縣、大洪山風景名勝區452元/人·月,廣水市428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536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供養標準:隨縣、廣水市、大洪山風景名勝區1050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272元/人·月。
(四)農村特困供養標準:隨縣、大洪山風景名勝區860元/人·月,廣水市813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020元/人·月。
(五)孤兒養育標準:分散供養的孤兒養育標準為1323元/人·月,集中供養的孤兒養育標準為2117元/人·月。
二、有關要求
各地要嚴格執行新的社會救助標準,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特困對象、孤兒納入保障范圍,統籌安排好專項資金,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確保提標任務和人均補助水平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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