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扶政策規定
總原則(計劃生育法、婚姻法、收養法)
合法婚姻+合法的生育(收養)+其它規定(生育史,年齡,戶口性質,現存子女數量等)
基本條件
一、只有農業戶口才可以享受(雙方或一方)
二、1973年至2016年合法生育
三、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無子女
四、年滿60周歲(1934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對象當年 12月31日之前年滿60周歲,以年為單位計算年齡)
合法婚姻的規定
1、1994年2月1以前認定事實婚姻為合法;
2、1994年2月1日以后,有結婚證為合法,其它均不合法;
4、有合法婚姻史,無生育史,無合法收養子女對象不能享受獎扶;
5、有合法婚姻史,無生育史,但合法收養子女對象可以享受獎扶;
6、無婚姻史對象不能享受獎扶。
生育史的規定
1、死產:無生命體征(如:胎兒死在腹中),視同沒有生育;
2、活產后死亡:有生命體征(有呼吸、有心跳等)后死亡,視同有生育史。
合法生育的規定
1、夫妻合計生育(收養)三個及以上小孩的(三個小孩同時見面)對象不能享受獎扶,(二胎多胞、合法補償性生育除外)。
2、1988年3月1日之前生育(1973年以前及1973年4月15日至1988年2月29日生育),按鄂革【1979】140號規定執行(農業戶口為兩孩政策,第二胎多胞除外;再婚雙方共生育兩子女)。1973年以前生育三個子女及以上的不能享受獎扶(第二胎多胞除外)
3、1988年3月1日至2016年按條例認定生育是否合法
4、未到生育間隔、早婚早婚視同合法生育
5、符合條件的補償性為合法生育:上一次生育小孩與下一次生育小孩未同時見面·
合法收養的規定
1、1992年4月1日以前認定事實收養為合法收養,但要符合收養法(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被收養人年齡須在18周歲以內);
2、事實收養的規定:長期生活在一起,周圍群眾認可或戶口遷入或書面協議或分得承包土地、山林、水面等
3、1992年4月1日以后有收養證認定合法收養。
現存生育子女數量規定
1、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無子女
2、夫妻所有子女合并計算=親生子女(含送養、寄養、離婚時子女由另一方撫養)+合法收養子女
3、收養的子女在未發生生育行為之前,收養人與其依法解除收養關系的,不計現存子女數;收養的子女在發生生育行為之后解除收養關系的,計算現存子女數;
4、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為以后死亡,計算現存子女數
5、生育的子女下落不明,未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計算現存子女數
6、經公安部門確認被拐賣、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計現存子女數
7、被拐賣婦女在拐賣期間生育的未返回現家庭,不計現存子女。
戶口性質的規定
1、雙方或一方為農業戶口;
2、因個人原因導致戶籍“農轉非”的,不能享受獎扶;
3、由于城鎮建設、工程建設、三峽移民等原因,轉為非農業戶口,現戶口在村且有承包責任田(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納稅票據)、仍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生活來源,沒有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享受獎扶;
4、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不能享受獎扶。
年齡的規定
1、夫妻年滿60周歲:以身份證或戶口本為依據;
2、夫妻193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不能享受獎扶;
3、享受對象當年死亡,次年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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