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廉政勤政建設,確保工作人員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維護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整體形象,特制定廉政勤政制度:
1、不準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杜絕辦事推諉、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風。
2、不準接受服務對象贈送的現金、物品和各種有價證券(卡)。對確實無法拒絕的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上交辦事處紀委。
3、不準以任何名義向村級企業、合作社和個人拉贊助及巧立名目收費等。
4、不準到村辦企業、合作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不準參加服務對象邀請的宴請,以及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場所的娛樂活動。
5、不準截留、挪用、私分強農惠農資金和其他公款。
6、不準利用工作之便為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
7、村領導班子每年接受鎮評議領導小組和群眾的綜合考核。
8、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村支部書記(主任)為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負責抓好本村領導班子的廉政建設,對嚴重違規違紀的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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