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證辦理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評定、公示與回訪、審核與批準、發放與存檔6個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需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戶口所在地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二)受理:殘聯窗口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由受理人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進行核對。
(三)評定:申請人根據告知書到評定機構開展殘疾鑒定。
(四)公示和回訪:對于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辦證服務大廳予以公示。
對評為重度殘疾或評定醫生不能當場明確診斷的,應組織人員上門回訪調查,回訪結果供專家委員會參考
(五)審核和批準: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
對于申請材料真實,符合殘疾評定標準和程序,公示結果無異議的,殘聯予以批準。
(六)發放和存檔: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給申請人,并將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交殘聯存檔、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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