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分類 | 便民服務 |
事項名稱 | 城鄉醫療救助申報辦理 |
行使依據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2、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5〕10號) 4、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城鄉醫療救助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10]7號) |
辦理主體 | 鎮人民政府 |
受理條件 | 屬本市常住戶口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喪失勞動力的重度殘疾人、困難家庭的重病人員、滿60周歲的低收入老年人及其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殊困難對象,在指定的醫療機構治療,經各類醫療保障和社會幫扶后,個人負擔仍然困難者,可向政府申請醫療救助。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不收費 |
法定期限 | 1、鄉鎮政府審核:2個工作日 2、市民政局審批:3個工作日 |
辦理部門 | 鎮社會事務服務中心 |
辦理地點 | 鎮便民服務中心 |
聯系電話 | |
權力運行流程圖 | |
服務表格 | 無 |
監督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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