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政策
(一)申請條件:?1.持有我市戶籍的常住人口或持有我市居住證且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標準的;3.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市低保規定的要求(①家庭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等資產總值人均低于我市2倍年低保標準;②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等(普通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③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1.5倍,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宅基地住房等;④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
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和我市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可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
(二)保障標準:2023年我市農村低保標準為512元/人/月,城市低保標準為559元/人/月,實行補差。
(三)申請方式:1.申請低保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或“鄂匯辦”APP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2.提交基本材料(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及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按規定填報相關信息),并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四)受理時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45 個工作日;通過告知承諾制審核確認低保對象,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管理與監督:《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辦法》(鄂民政發〔2023〕3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家庭相關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超過3個月未主動告知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進行批評教育。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決定停止低保;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應當決定停止低保,責令退回非法獲得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積極就業、發展產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低保家庭,或及時主動報告因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審核確認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2個月。”
《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低保家庭中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或有勞動條件不參加勞動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決定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六)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條件:1.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我市當年低保保障標準;2.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發生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超過我市2倍年低保標準;3. 家庭成員名下有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等(普通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 4.家庭成員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1.5倍,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宅基地住房等;5、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超過10萬元;6、低保對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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