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1.急難型救助對象。
主要是指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緊急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主要包括:(1)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2)因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且依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3)因家庭或個人發生重大困難情形,在申請、等待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幫扶過程中,基本生活難以為繼需要立即給予救助的。
2.過渡型救助對象。
主要是指因遭遇特殊困難,依靠家庭或自身在一定時間內無法擺脫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暫時無法覆蓋,基本生活出現階段性困難的個人。主要包括:(1)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失業人員;(2)畢業一年內無法就業,且其他救助政策無法覆蓋,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獨立生活的大學生;(3)刑滿釋放、戒毒康復兩年內未能融入社會,基本生活出現困難,依靠自身或家庭無法擺脫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無法覆蓋的人員。
3.支出型救助對象。
主要是指因剛性支出(按《湖北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計算)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低收入人口。包括:(1)年度內自付剛性支出超過廣水市當年城市低保月標準2倍的特困人員;(2)年度內自付剛性支出超過廣水市當年城市低保月標準4倍的低保家庭;(3)年度內自付剛性支出超過廣水市當年城市低保月標準6倍的低保邊緣家庭和防止返貧監測戶;(4)剛性支出困難家庭。
二、辦理流程
1.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向戶籍地、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一事由只能向其中一地申請,也可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或“鄂匯辦”APP申請。
2.對急難型救助,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可“先行救助”,原則上2日內救助到位,不開展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審公示,待急難情況緩解后,在10個工作日內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3.對過渡型救助,要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收入財產核對、入戶調查、公開公示、審核確認等程序。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再次核查,并進行民主評議。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應當予以審核確認。
4.對支出型救助,已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低收入人口可不再開展經濟狀況核對,按照《湖北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規定,重點核實其剛性支出情況。
三、申請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居住地申請時提交);2.申請、授權及承諾書;3.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表(經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低收入人口可不提供);4.家庭(個人)遭遇困難情形的相關材料。
四、救助標準
1.急難型救助對象標準。根據急難程度及持續狀況確定,人均救助金額原則上控制在廣水市當年城市低保月標準3倍以內。
2.過渡型救助對象標準。根據實際困難情形及持續狀況確定,人均救助金額原則上控制在廣水市當年城市低保月標準6倍以內,且年度內救助不超過1次。
3.支出型救助對象標準。根據對象類別、支出情況和自救能力等分檔確定。其中,納入支出型臨時救助范圍的低保邊緣家庭和防止返貧監測戶、低保家庭、特困人員人均救助金額分別不超過廣水市當年城市低保月標準6倍、9倍、12倍。
納入支出型臨時救助范圍的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根據家庭剛性支出總額與家庭總收入比例分檔確定救助標準,比例為200%以下的,救助金額不超過廣水市當年城市低保月標準6倍;比例為200%—300%的,救助金額不超過廣水市當年城市低保月標準9倍;比例超過300%的,救助金額不超過廣水市當年城市低保月標準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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