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居民參保待遇等待期的問題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4]38號)文件規定,自2025年起,除新生兒等特殊群體外,對未在居民醫保集中參保期內參保或未連續參保的人員,設置參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個月;
1、對未在居民醫保集中參保期內參保,設置參保繳費到賬后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個月,且不可修復;
2、未連續參保的,每多斷保1年,原則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礎上增加變動待遇等待期1個月,參保人員可通過繳費修復變動待遇等待期,每多繳納1年可減少1個月變動待遇等待期。
(1)斷繳少于4年待遇等待期月份數=3+【N(斷繳年數)-1】,其中3為固定待遇等待期月份數,【N(斷繳年數)-1】為變動待遇等待期月份數,變動待遇等待期可以通過補繳以前年度參保費用來修復。
(2)連續斷繳4年及以上的,修復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變動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斷繳超過4年待遇等待期月份=6+【N(斷繳年數)-4】,其中6為固定待遇等待期月份數,【N(斷繳年數)-4】為變動待遇等待期月份數,變動待遇等待期可以通過補繳以前年度參保費用來修復。
(3)繳費參照當年參保地的個人繳費標準。等待期具體標準由各省份根據自身情況確定(國辦發〔2024〕38號)。
二、關于集中繳費期的時間口徑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4]38號)文件,2025年度我市城鄉居民醫保正常繳費期限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關于原來隨州外出務工或返鄉居民續保時間延長至次年2月底的規定,后期是否會依然有效,省醫保局解釋需要等待湖北省出臺的《長效機制》細則進一步明確,目前我們只能告知參保人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繳費,避免誤導宣傳錯過繳費期產生3個月的待遇等待期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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