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湖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等相關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養老待遇資格認證。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認證對象范圍
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并處于正常發放狀態的參保人員,以及未及時認證暫停發放待遇、需補辦認證手續的參保人員。
二、認證日期
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對象應在每年的6月30日前進行一次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三、認證方式及流程
(一)“湖北12333”微信公眾號。點擊微信通訊錄→進入公眾號→點擊右上角“+”搜索“湖北12333”→關注公眾號進入左下角微服務→點擊資格認證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輸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視頻讀取數字認證(首次如遇提示禁止或允許,選擇“允許”)。
(二)支付寶“湖北智慧人社”生活號。支付寶首頁搜索“湖北智慧人社”→進入服務大廳→點擊資格認證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選擇“本人身份驗證”或“幫親友進行身份驗證”→輸入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人臉識別認證。
(三)上門認證。因病臥床不起、行動不便等情況特殊的領待人員,可委托家人向就近鄉鎮人社中心或村(社區)申請,由工作人員上門服務。
四、認證結果運用
對在規定認證期內未通過認證的待遇領取人員,將在每年12月起暫停發放養老金,并將未通過待遇領取資格認證且尚未注銷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名單提供給鄉鎮人社中心,由所在村(社區)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10 天。公示人員中尚有健在的,待其補辦待遇領取資格手續后恢復發放并補發暫停期間的養老金,公示人員經核實已經死亡的,及時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五、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全國人大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對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局稽核科:0722-6395509
廣水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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