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名登記對象為:年滿18周歲
1.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3.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戶籍不在本村的,在申請參加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選舉時,須同時提供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所出具的不參加該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書面有效證明。
不予登記的:
1.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
2.戶籍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本人明確表示不參加選舉或者 10 日內不答復的;
3.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4.不能行使選舉權力的精神病患者。
關于村民選舉委員會及村民選舉監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問題。
1.要按照民主程序將村黨組織書記推選為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同時推選1名組織信任、群眾認可的黨員骨干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副主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后,應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因此一般不建議推選村干部進入村民選舉委員會。
2.村民選舉委員會及村民選舉監督委員會均應有婦女成員,組成人員不能重合,不能為近親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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