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動公開事項目錄(2026版) | ||||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范圍 | |
| 一級欄目 | 二級欄目 | |||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 | 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 全社會 |
| 公開指南 | ||||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 全社會 |
| 政策文件 | 規章,規范性文件 | 文件名稱、問號、正文、發布機構、發布時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 全社會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七條: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 ||||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讀 | 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等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 全社會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政府網站發布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政策文件時,應發布由文件制發部門、牽頭或起草部門提供的解讀材料。通過發布各種形式的解讀、評論、專訪,詳細介紹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等。國務院文件公開發布時,應在中國政府網同步發布文件新聞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讀材料。 |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6〕19號:主動做好政策解讀。出臺重要政策,牽頭起草部門應將文件和解讀方案一并報批,相關解讀材料應于文件公開后3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和媒體發布。 | ||||
| 政策文件 | 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構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7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7〕24號:要及時公開政策性文件的廢止、失效等情況,并在政府網站已發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確標注。 |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清理工作機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級文件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9〕14號:加大各類證明事項清理減并力度,對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條:價格、財政部門審批收費標準的決定,以公文形式發布。主要內容包括:收費主體、收費對象、收費范圍、計費(量)單位和標準、收費頻次、執行期限等 | 全社會 |
| 機關信息 | 負責人信息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發布本地區、本部門、本機構的負責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講話文稿。 | 全社會 |
| 機關信息 | 機關簡介 |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全社會 |
| 規劃計劃 | 專項規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三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 全社會 | |
| 規劃計劃 | 國土空間規劃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21〕12號:一、(一)做好各類規劃主動公開??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主動公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等,做好歷史規劃(計劃)的歸集整理和主動公開工作,充分展示“一張藍圖繪到底”的接續奮斗歷程。 | 全社會 | |
| 統計信息 | 行業統計數據 | 人口、自然資源、經濟、農業、工業、服務業、財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本地區本行業統計數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發布人口、自然資源、經濟、農業、工業、服務業、財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本地區本行業統計數據。 | 全社會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許可事項 | 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辦事指南;監管規則和標準;線上線下辦理渠道;申請書示范文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 全社會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國務院審改辦負責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國務院審定后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機構(以下稱審改牽頭機構)負責組織梳理上級設定、本地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本地區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編制本地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抄送上一級審改牽頭機構?!瓕η鍐蝺鹊男姓S可事項要逐項制定實施規范,結合實施情況確定子項、辦理項,明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依照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制定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布?!瓕τ诜?、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逐事項或者分領域制定并公布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科學合理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監管規則和標準?!劳腥珖姓S可管理系統,匯總公布清單內行政許可事項的線上線下辦理渠道。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許可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全社會 |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處罰事項 | 名稱、依據、條件、程序;行政裁量基準;行政執法人員、職責、權限、救濟渠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六款: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全社會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行政裁量權基準一律向社會公開,接受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監督。 |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8號:(四)強化事前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統籌推進行政執法事前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職權職責,編制并公開本機關的服務指南、執法流程圖,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公開的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時根據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強制決定;行政執法人員、職責、權限、救濟渠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六款: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全社會 |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8號:(四)強化事前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統籌推進行政執法事前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職權職責,編制并公開本機關的服務指南、執法流程圖,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公開的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時根據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處罰結果 |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六款: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全社會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權責清單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 全社會 | |
| 機關信息 | 部門財政預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 全社會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七款: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 ||||
|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財辦發〔2019〕77號: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金額和貨物、工程、服務采購的預算金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開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重點項目預算的績效目標等情況。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
| 機關信息 | 部門財政決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七款: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 全社會 |
|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財辦發〔2019〕77號: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與預算相比)進行說明;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決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貨物、工程、服務的采購金額,授予中小企業的合同金額及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的比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進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
| 機關信息 | 政府采購實施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 全社會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柲密的除外。 | ||||
| 機關信息 | 公務員招考 | 職位、名額、報考條件、錄用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十四款: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及錄用結果。 | 全社會 |
| 機關信息 | 事業單位招聘 | 崗位、資格條件、擬聘人員名單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 全社會 |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第五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全社會 |
| 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 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落實情況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八)推進結果公開。各級行政機關都要主動公開重大決策、重要政策落實情況,加大對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結果的公開力度。推進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公開,重點公開發展目標、改革任務、民生舉措等方面事項。 | 全社會 | |
| 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 |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的通知:嚴格執行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制度,按時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 《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第二十四條: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 ||||
| 行政執法統計年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地方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 全社會 | ||
| 決策預公開 | 決策草案 | 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十五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第三十二條: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 | 全社會 |
| 決策預公開 | 意見采納情況 | 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相對集中意見不予采納的理由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三十二條: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 全社會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建立意見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公布時要說明理由。 | ||||
| 建議提案辦理 | 辦理答復全文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同時,還應當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總體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意見建議吸收采納情況、有關工作動態等內容。 | 全社會 | |
| 建議提案辦理 | 辦理總體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同時,還應當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總體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意見建議吸收采納情況、有關工作動態等內容。 | 全社會 | |
| 回應關切 | 發布準確信息,有效回應關切、消除誤解、澄清疑慮,辟謠信息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 全社會 |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突發事件,要在宣傳部門指導下,按程序及時發布由相關回應主體提供的回應信息,公布客觀事實,并根據事件發展和工作進展發布動態信息,表明政府態度。對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要邀請相關業務部門作出權威、正面的回應,闡明政策,解疑釋惑。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網絡謠言,要及時發布相關部門辟謠信息?;貞畔⒁鲃酉蚋黝悅鹘y媒體和新媒體平臺推送,擴大傳播范圍,增強互動效果。 | ||||
| 機關信息 | 財政專項資金 | 1.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本地區財政專項資金公開目錄所列示的專項資金項目。 | 《財政部關于深入推進基層財政專項支出預算公開的意見》(財預〔2011〕27號):第三條第(一款)????按照“誰分配、誰公開,分配到哪里、公開到哪里”的原則,財政部門負責公開由財政部門直接安排到人(戶)到項目的財政專項支出資金;其他部門負責公開由其分配到人(戶)到項目的財政專項支出資金。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的規定,做好基層財政專項支出預算公開工作。省、市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鄉財政專項支出預算公開工作的指導,并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本地區基層財政專項支出預算公開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 全社會 |
| 公益事業建設 | 鄉村振興 | 1.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年度計劃、資金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分配結果。 2.銜接資金項目:項目年度計劃、項目實施情況。 3.監督舉報電話。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8〕11號):第三條、公開內容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結果。中央、省、市、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結果,予以公告。 ????(二)精準扶貧貸款安排使用情況。扶貧小額信貸的貸款對象、用途、額度、期限、利率等情況,予以公告。享受扶貧貼息貸款的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名稱、貸款額度、期限、貼息規模和帶貧減貧機制等情況,要在實施前公示,實施后公告。 ????(三)行業扶貧相關財政資金和東西部扶貧協作財政援助資金使用情況。使用行業扶貧相關財政資金和東西部扶貧協作財政援助資金實施的項目,予以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資金規模、實施單位、帶貧機制和績效目標等。 ????(四)脫貧攻堅規劃。經省、市、縣各級政府批準實施的本地區脫貧攻堅規劃,予以公告。 ????(五)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納入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的項目,按照《關于完善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建設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8〕10號),實行村、鄉、縣三級公示。經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的脫貧攻堅項目庫,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貧資金項目計劃安排情況。年度縣級扶貧資金項目計劃或貧困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方案(含調整方案),經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后,予以公告;鄉鎮、村級在接到上級下達扶貧資金項目計劃批復后,及時予以公告。 ????公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任務、補助標準、資金來源及規模、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和績效目標、帶貧減貧機制等。 ????(七)年度扶貧資金項目計劃完成情況。年度終了,縣、鄉、村三級要分別對本級年度扶貧資金項目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完成、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和減貧機制實現情況等。 ????(八)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管理單位或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前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公示,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實施期限、績效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受益對象和帶貧減貧機制等。 ????項目竣工后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公告,包括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結果、檢查驗收結果、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九)受理方式和辦理結果。公告公示單位、監督電話、通訊地址或電子郵箱。監督電話包括本單位的監督舉報電話和12317監督舉報電話。舉報受理辦理結果要公開。 | 全社會 |
| 突發公共事件 |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十二)款?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2.《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施辦法》(2020年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4號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港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以及國有農(林)場等功能區,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特點和危害程度,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 全社會 | |
| 城鄉規劃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隱患管理) 2.《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 第十條第(七)款???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情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八)款??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情況,社會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救援情況,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依法批復的事故調查和處理情況。(應急管理、安全事故通報與調查) 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第四條第(十九)款????完善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堅持問責與整改并重,充分發揮事故查處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級調查、跨地區協同調查和工作督導機制。建立事故調查分析技術支撐體系,所有事故調查報告要設立技術和管理問題專篇,詳細分析原因并全文發布,做好解讀,回應公眾關切。對事故調查發現有漏洞、缺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度,及時啟動制定修訂工作。建立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事故結案后一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評估,及時向社會公開,對履職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實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條第(二十二)款????建立隱患治理監督機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分級和排查治理標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與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系統聯網的信息平臺,完善線上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強化隱患排查治理監督執法,對重大隱患整改不到位的企業依法采取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供電和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按規定給予上限經濟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格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整改和督辦不力的納入政府核查問責范圍,實行約談告誡、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全社會 | ||
| 重大項目建設 |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十)款??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 全社會 | |
| 公共資源配置 | 土地規劃公示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第二條第(一)款第2項???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主要公開土地供應計劃、出讓公告、成交公示、供應結果等信息。 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第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 全社會 | |
| 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 全社會 | ||
| 不動產登記信息 | 1.不動產登記:不同登記類型申請登記或申請登記資料查詢所需的材料目錄、示范文本、辦理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等信息、不動產遺失、不動產轉移等信息。 2.自然資源登簿前公告:自然資源擬登簿事項(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內容除外)。 3.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結果公開。 |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6年1月1日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公布 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4年5月9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前進行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組織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二)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 (三)依職權更正登記; (四)依職權注銷登記;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擬予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擬予登記的不動產坐落、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 (三)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2.《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自然資發〔2019〕116號)第三十一條: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內容除外。 | 全社會 | |
| 土地使用權出讓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第二條第(一)款第2項???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主要公開土地供應計劃、出讓公告、成交公示、供應結果等信息。 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第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 全社會 | ||
| 礦業權出讓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礦業權出讓領域。主要公開出讓公告公示、審批結果信息、項目信息等信息。 2.《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1號):第五條第(二十六)款?? 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交易成交的,交易平臺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成交結果進行公示。應當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 1.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住所; ? 2.成交時間、地點; ? 3.中標或者競得的勘查區塊、面積、開采范圍的簡要情況; ? 4.礦業權成交價格; ? 5.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限; ? 6.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 7.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 全社會 | ||
|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021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三次修訂):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一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 全社會 | ||
| 互動交流 | 開設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政府門戶網站要搭建統一的互動交流平臺,根據工作需要,實現留言評論、在線訪談、征集調查、咨詢投訴和即時通訊等功能,為聽取民意、了解民愿、匯聚民智、回應民聲提供平臺支撐。部門網站開設互動交流欄目盡量使用政府門戶網站統一的互動交流平臺?;咏涣鳈谀繎獦嗣鏖_設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 全社會 | |
| 意見建議受理反饋情況 | 受理日期、答復日期、答復部門、答復內容、有關統計數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做好意見建議受理反饋情況的公開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復日期、答復部門、答復內容以及有關統計數據等。開展專項意見建議征集活動,要在網站上公布采用情況。以電子郵箱形式接受網民意見建議的,要每日查看郵箱信件,及時辦理并公開信件辦理情況。 | 全社會 | |
| 網民糾錯 | 留言辦理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安排專人每天及時處理網民糾錯意見,在1個工作日內轉有關網站主辦單位處理,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網民。除反映情況不屬實等特殊情況外,所有留言辦理情況均要公開。 | 全社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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