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銜接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57號)《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銜接的通知》(鄂自然資函〔2022〕832號)《市委編委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職責劃轉等事項的通知》(廣編發〔2023〕31號)等文件精神,扎實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確保不動產統一登記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銜接,切實維護廣大農民財產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工作任務,履行部門職責
根據職責分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類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和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管理和使用。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農村土地(含耕地、水域、灘涂)承包經營權及有關合同管理、流轉規范,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系統(平臺)建設、管理和使用。
二、加強溝通協作,建立信息共享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底圖、同一平臺,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成果數據資料整體移交。市農業農村局要積極配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做好成果數據分析,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數據庫整庫遷移至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同時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系統(平臺)建設和使用,及時開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系統(平臺)與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的數據鏈接端口,實現登記信息與承包合同實時互通共享,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管理與登記工作有序銜接;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進行有效管理、審核后,要及時將合同信息共享給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托市不動產登記管理系統,開發新型登記模塊和網簽合同模板,在滿足業務辦理需求的同時,優化辦理環節,將合同簽訂與業務登記納入同一系統、一個流程、兩個環節完成,依據合同記載的相關信息,將發包方、承包方代表和家庭成員及承包土地的面積、承包期限、用途等登簿。登簿完成后,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及時將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給農業農村局。
市農業農村局原承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證工作時,產生的登記檔案資料由市農業農村局協調并移交市檔案局保管;檔案掃描件及相關電子數據(含登記簿、矢量圖件、承包合同、調查成果、申請審核材料)等數字化成果需拷貝移交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因權屬糾紛等因素沒有完成登記的檔案資料進行整理裝卷,做好備份后移交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待權屬糾紛解決后方便為權利人辦理登記并核發證書。自廣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廣水市農業農村局發布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業務變更公告之日起,新產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檔案資料,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統一保管、使用,不再移交市檔案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應積極會同市檔案局,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檔案資料互聯互通共享使用工作機制,共享查詢使用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紙質檔案和數字化檔案,以滿足日常登記頒證工作。
三、提升服務質量,再造登記流程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同進行有效管理、核定其信息數據真實性后,交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
具體辦理流程:申請人提出申請后,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部門(農村經管工作部門)指導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經營權合同),然后由農業農村局納入合同管理,最后到所在地不動產登記受理機構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登記。申請人也可持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指導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土地經營權合同),到所在地不動產登記受理機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網簽電子合同,不動產登記受理機構通過網辦流程,即時推送至市農業農村局進行審核,市農業農村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后,及時將合同信息共享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相關登記登簿業務,及時準確打印(發放)不動產權證書(證明)。涉及承包地四至、空間位置、面積等信息測量的工作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共同組織開展。
四、健全工作機制,切實方便群眾
按照中央、省、市關于簡政放權相關文件精神及要求,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受理職能下放至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所在地國土資源所、綜合執法中心,并在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便民服務中心設立登記受理窗口,方便群眾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五、加強工作配合,妥善解決難題
要強化工作協作,依法依規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類地類重疊、合同糾紛等歷史遺留問題和難點問題。
(一)屬于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問題引發的權屬爭議、權屬交叉重疊的,由當事人先行協商解決。當事人自行協商未果的,按下列辦法分類解決:一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集體之間的爭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協調解決;解決不成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協調解決。二是集體與集體之間的爭議,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協調解決;解決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三是當事人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或市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待糾紛解決后,再予以登記。
(二)屬于登記錯誤或技術銜接問題的,由登記機構告知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調查核實后,依法辦理更正登記。
(三)市農業農村局原已經登記但尚未向權利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根據權利人申請,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對原登記信息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按照不動產登記標準進行轉換入庫,再頒發不動產權證書;核實發現權屬存在交叉重疊、登記錯誤等情況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依法解決后,再予以登記發證。
六、其他
本通知未盡事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共同協商解決。
廣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廣水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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