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項目聯合驗收工作,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強化審批 責任、加強綜合協同、轉變監管方式、實現“一網通辦” 、提高驗收效能,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住建廳《住建領域營商環境優化提升行動工作方案》 (鄂建文〔2022〕1號)文件精神 ,根據《關于印發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聯合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建〔2022〕2號)?,現就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竣工驗收工作(以下簡稱“聯合驗收”)制定如下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新建、 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全面實行聯合驗 收。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將其他驗收或者備案事項納入聯合驗 收。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 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橋梁工程、城 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規劃區內的穿山隧道等)、給水排水工程、城鎮燃氣輸配工程、公共交通工程、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城鎮環境衛生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城鎮園林綠化工 程等。
保密工程可不納入聯合驗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聯合驗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 設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設單位申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下稱 “職能部門”)實施“統一申報、一口受理,并行推進、聯合審驗,信息共享、集中反饋,限時辦結、統一出件”的驗收模式。
第四條 聯合驗收事項主要包括:
(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
(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四)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
第五條 單獨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裝飾裝修工程,納入聯合 驗收的事項包括: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
(二)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
二、申請條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聯合驗收時,應通過全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聯合驗收系統(下稱“聯合驗收系統” )?獲取及核實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和公共設施接入服務全過程有關合法合規材料及審批服務文件。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聯合驗收前,竣工驗收階段應具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組織完成工 程質量竣工驗收工作。
第八條 供水、供電、燃氣、排水、通信、廣播電視等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報裝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具體審批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督導報裝,提前到開工前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同步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相關設施完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在聯合驗收前達到接入條件。
相關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督導做好規劃紅線內道路、節能、電梯、充電樁、停車場(含非機動車)、快遞箱(柜)、無障礙設施(含適老化)、環衛設施、雨污分流、配套綠化工程或園林綠化專項工程等驗收工作。
第九條 實現“多驗合一 ”與“多測合一 ”有機結合。對聯合驗收涉及的勘驗、測繪工作,實行“一次委托、聯合測繪、成果共享”。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委托一家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機構完成聯合驗收所需各項測繪工作,各職能部門不得要求建 設單位委托相關測繪機構單獨進行專項測繪。
第十條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服務事項,在聯合驗收前 應補齊相關手續,并按照聯合驗收系統的要求及時上傳。
第十一條 對辦理了同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涉及多個 單位工程的建設項目,能單獨投入使用的,可申請單位工程聯 合驗收,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通過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二)符合規劃部門關于規劃條件核實分期辦理條件相關規 定;
(三)符合住建部門關于辦理消防驗收的相關規定;
(四)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設的,應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滿足 人防驗收要求;
(五)道路、供水、供電、燃氣、排水、通信、廣播電視等市政公用服務設施滿足接入條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六)擬投用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應設立安全、可靠、美觀 的臨時物理隔離,保證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獨立的使用空間;
(七)涉及反恐場地和設施的,應滿足反恐驗收要求。
三、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 聯合驗收依照“誰建設、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會辦制度。發放施工許可證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聯合驗收工作。相關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法定驗收內容實施驗收,并對驗收過程和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 已建立聯合驗收系統的,應按要求修改完善, 與省聯合驗收系統順利對接。尚未建立聯合驗收系統的,應直 接應用省聯合驗收系統辦理業務。
第十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應配合做好聯合驗收系統與相關審批服務系統的對接,實現聯合驗收申請材料共享。
第十五條 聯合驗收實行“一口受理”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設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綜合窗口 (下稱“綜合窗口 ”),同時使用“聯合驗收專用章” ,并向社會公告。綜合窗口主要負責受理、轉辦、集中反饋、出件等集成服務工作。
四、辦理程序及時限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通過聯合驗收系統上傳或從其他相關 審批服務系統獲取聯合驗收申請材料,推送至聯合驗收系統。 材料齊全,聯合驗收系統自動同意提交,并于當天自動開始計 時。
第十七條 綜合窗口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聯合驗收材料后,通過聯合驗收系統推送至相關各職能部門,對建設單位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和一致性進行審查。相關各職能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 (小型社會投資項目、帶方案出讓用地社會投資項目和一般工業項目即時反饋)內完成材料審查,并通過聯合驗收系統向綜合窗口反饋審查意見和結論。綜合窗口在收齊審查意見后,統一反饋至建設單位。材料審查結論包括同意受理和補正兩種。
需要補正材料的,綜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 的全部內容,建設單位應在7日內按要求完成補正工作,向綜合窗口提出復查申請,補正期限不計入受理時限。
相關職能部門應在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的1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審核意見。在補正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相關材料的,或者補正審核不通過的,綜合窗口終止聯合驗收流程。相關各職能部門均反饋同意受理的審查結論后,綜合窗口應即時做出受理決定,聯合驗收系統自動將受理決定推送至規劃、消防、人防和檔案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十八條 收到綜合窗口的受理決定后,規劃、消防、人防和檔案管理的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于協同工作日赴現場開展現場核驗工作。無法共同到場的,自行組織參建各方對驗收事項進行查驗。在現場核驗后1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驗收合格的決定,即時向綜合窗口反饋現場核驗意見,并上傳結論文書。如遇自然災害、突發疫情等不可抗力情況或其他不可控情況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核驗,綜合窗口可以中止業務辦理。當不可抗力情況或其他不可控情況消除后,綜合窗口應及時恢復業務辦理,同時繼續計算受理時間。如不可抗力情況或其他不可控情況無法在45日內消除的,綜合窗口終止聯合驗收流程。
第十九條 對于正常辦結項目,相關職能部門應在聯合驗 收系統中辦結時同步上傳結論文書,綜合窗口即時出具聯合驗 收合格意見書。
對于聯合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對應職能部門應在系統中填 寫明確未通過事項、法定依據及整改意見等。綜合窗口匯總相 關意見后,統一反饋至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在45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向綜合窗口提出復驗申請,并提交整改完畢的材料及書面證明。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綜合窗口終止聯合驗收流程。
綜合窗口收到復驗申請后及時推送至對應職能部門,相應 職能部門應參照第十八條第一款,對整改材料進行審查并開展 現場復驗,及時向綜合窗口反饋現場復驗意見,并上傳結論文 書。現場復驗仍不合格的,綜合窗口終止聯合驗收流程。
第二十條 聯合驗收自系統同意提交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 完成(不含建設單位補正和整改時間)。
聯合驗收系統實行超時默認制,系統提前1個工作日發出超時預警提示。相關各職能部門在材料審查階段沒有在規定時限內反饋審查意見和結論的,系統默認該事項可受理。規劃、消防、人防和檔案管理的職能部門逾期未出具現場核驗意見和結論的,系統默認該事項可通過。超時部門應盡快完成材料審查或現場核驗工作,并及時上傳相關結論意見文書,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超時部門承擔。
五、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聯合驗收相關各職能部門應根據建設單位需 求,提前開展業務指導服務。
第二十二條 簡化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備案手續。對通過聯合驗收的項目,綜合窗口應將聯合驗收合 格意見書推送至相關備案職能部門,備案職能部門根據聯合驗 收合格意見書開展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提 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將被納入不良誠信記錄。
第二十四條 對發現的違法建設和違規審批的項目,發現 該行為的職能部門應在聯合驗收系統中進行登記,并通過綜合 窗口推送至相關職能部門,按規定督促整改,依照聯合驗收工 作要求納入監管,待違法建設和違規審批行為處理完畢后再辦 理聯合驗收手續。
第二十五條 貫徹落實行政效能電子監察制度。相關職能 部門不配合做好聯合驗收系統與相關審批服務系統的對接,以及未在規定時限內履行聯合驗收職責的,予以通報,并采取實 施紅黃牌制度或扣除電子監察相應分值等措施;情節嚴重的, 按照行政效能監察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職能部門和直接責任 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通過聯合驗收的項目,綜合窗口應及時向項 目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發出檔案移交告知函。
第二十七條 本方案由廣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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