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2025年版)文旅方面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立單位 | 設立依據 | 征收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11 |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 文化和旅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旅行社條例》 |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人民幣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人民幣120萬元。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保證金賬戶增存人民幣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鏡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保證金賬戶增存人民幣30萬元。 |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或者向做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保證金。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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