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關于《姚文國實名舉報姚文廣自2017年至今長期大量收購從醫療機構流出的輸液瓶(內含藥液)等廢棄物信訪事項的報告》收悉,現就該報告反映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姚文廣收購的輸液瓶等廢棄物是否是從醫療機構流出的問題
信訪人姚文國實名舉報姚文廣自2017年至今長期大量收購輸液瓶(內含藥液)等廢棄物到市信訪局上訪,市領導簽批由市生態環保分局牽頭解決。2022年10月28日,市生態環保分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局等部門,對姚文廣經營的廢品回收站進行聯合檢查。檢查發現在其后院墻角堆放有三捆軋裝成型的一次性輸液瓶(約400公斤)。姚文廣本人承認上述一次性輸液瓶是其從2017年至2020年12月期間附近撿廢品的人員賣給他的,來源不明,并稱2021年以后就再沒有收購一次性輸液瓶。
關于姚文廣收購的一次性輸液瓶的來源,聯合檢查專班分析可能是由我市醫療機構、藥店、寵物店、獸醫站、個人使用后丟棄的,也可能是從周邊的大悟縣流入的。聯合檢查專班并未對其進行追根溯源。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姚文廣收購的一次性輸液瓶是從本市哪個醫療機構所流出。
二、關于姚文廣收購的輸液瓶屬于何種廢棄物的問題
(一)姚文廣收購的輸液瓶(內含藥液)不屬于危險廢物。隨州市生態環境局廣水市分局《關于“姚文國實名舉報姚文廣自2017年至今長期大量收購從醫療機構流出的輸液瓶(內含藥液)等廢棄物”信訪事項的報告》第四條核實情況(1)認定,姚文廣收購的輸液瓶(內含藥液)屬于可回收物,不屬于危險廢物。
(二)姚文廣收購的輸液瓶(內含藥液)是否屬于醫療廢物需進行鑒定確定。
1.《衛生部辦公廳、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發﹝2005﹞292號)第二條“使用后的輸液瓶不屬于醫療廢物。使用后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屬于醫療廢物,不必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但這類廢物回收利用時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
2.《關于在醫療機構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30號)第二條第(四)項2.“殘留少量經稀釋的普通藥液的輸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處理”。3.“存在下列情形的輸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體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納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1)在傳染病區使用,或者用于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離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輸液瓶(袋),應當按照感染性醫療廢物處理;(2)輸液涉及使用細胞毒性藥物(如腫瘤化療藥物等)的輸液瓶(袋),應當按照藥物性醫療廢物處理:(3)輸液涉及使用麻醉類藥品、精神類藥品、易易制毒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輸液瓶(袋),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姚文廣收購的輸液瓶(內含藥液)是否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具體使用人是否為傳染病區、疑似傳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離措施的其他患者,以及輸液瓶(袋)使用前是否充裝細胞毒性藥物、麻醉類藥品、精神類藥品需進行追根溯源鑒定。
三、關于姚文廣是否具備收購輸液瓶資格的問題
(一)姚文廣營業執照登記情況。2013年10月28日,姚文廣申請注冊辦理營業執照,社會信用代碼:92421381MA48DG0W88,經營范圍:生活性廢舊物品收購(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2022年10月13日,姚文廣依法申請營業執照變更登記,變更后經營范圍為:一般項目、再生資源回收(除生產性廢金屬) (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1.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經查,姚文廣未辦理《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
2.規范性文件。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廢物全過程管理的通知》(鄂環發[2019]7號)第三條第(五)項“探索建立使用后輸液瓶(袋)定點回收制度。對轄區內回收利用使用后的輸液瓶(袋)的企業,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與衛生健康委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審查核定資質,規范處置流程,建立定點企業名錄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定點回收處置企業必須簽訂相關協議書,保證使用后輸液瓶(袋)等廢物回收利用時不用于原用途。醫療機構要支持建立定點回收制度,專人負責定點回收工作”。
經查,姚文廣未向生態環境部門與衛生健康部門進行使用后輸液瓶(袋)綜合利用企業申請、備案。姚文廣是否具備收購一次性輸液瓶資質由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與衛生健康委審查核定。
四、關于姚文廣收購輸液瓶行為的監管、查處問題
(一)市場監管部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19修正)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工商注冊登記后,通過省級共享平臺將企業信息共享給各相關部門”。市市場監管局在核準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后,已通過“部門協同監管平臺—湖北”推送到商務等監管部門,由事后監管部門認領并納入監管范圍
(二)科技經信部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在2019修正時,刪除了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刪除了第八條中的“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市科技經信局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無管理職能。
(三)生態環境部門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地抽查”。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若姚文廣收購的輸液瓶經鑒定為醫療廢物,其在未辦理《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收購活動屬于違法行為,依法應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處罰。
(四)衛生健康部門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地抽查”。
2.《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衛醫發〔2020〕3號)第四條“做好輸液瓶(袋)回收利用。按照閉環管理、定點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則,明確醫療機構處理以及企業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術規范和要求,用好用足現有標準,必要時做好標準修訂工作。明確醫療機構、回收企業、利用企業的責任和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在產生環節,醫療機構要按照標準做好輸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業。”此項工作明確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第五條“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半年的醫療機構廢棄物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整治醫療機構不規范分類和存貯、不規范登記和交接廢棄物、虛報瞞報醫療廢物產生量、非法倒賣醫療廢物,醫療機構外醫療廢物處置脫離閉環管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及有關企業違法違規回收和利用醫療機構廢棄物等行為”。此項工作明確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牽頭。
在姚文廣收購的輸液瓶來源不明的情況下,衛生健康部門擔負著加強源頭管理、綜合治理的職責。
五、法律意見
綜上,姚文廣收購輸液瓶來源不明,需進行追根溯源。輸液瓶屬于醫療廢物還是屬于非醫療廢物的醫療可回收物需進行鑒定。姚文廣是否具備收購輸液瓶資質應由生態環境部門與衛生健康委審查核定。現提出如下法律意見:
1.建議由市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對姚文廣收集的輸液瓶進行鑒定,看是屬于醫療廢物還是屬于非醫療廢物的醫療可回收物。若經鑒定為醫療廢物,由市生態環境分局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若經鑒定為非醫療廢物的醫療可回收物,由市生態環境分局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廢物全過程管理的通知》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負責將該批輸液瓶移交給市衛生健康局,由市衛生健康局轉交給有資質的定點回收企業進行處置。
2.建議由市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對姚文廣是否具備收購輸液瓶資質進行審查核定,市衛生健康局予以配合。
3.聯合執法開展追根溯源。建議由市衛生健康局牽頭,對姚文廣收集的輸液瓶進行追根溯源,市生態環境分局予以配合。
以上意見,供市政府在決策時參考。
????????????????????????????????????????????????????????????????????????????????廣水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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