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農罰〔2024〕41號
當事人:陳*敬(以下簡稱:當事人),男,漢族,****年**月*5日出生,身份證號422224********5610,湖北省廣水市余店鎮***村*灣。
當事人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19時20分在廣水市余店鎮**附近**河,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作業,被廣水市農業農村局農業執法大隊漁政中隊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過現場勘驗,陳*敬使用電捕魚器捕撈了兩條鯉魚、一條烏鱧、四條鯽魚和十余條鲌魚,共計4.35千克。廣水市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漁政中隊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整個過程陳*敬一直都在現場。以上筆錄記載情況,已向當事人宣讀。2024年12月02日09時30分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1份,當事人承認了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事實。通過宣傳教育,當事人承認錯誤并主動上繳了非法捕撈工具。至此,案件事實已查清。
2024年11月23日,提請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審批予以立案。
上述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之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現場情況;
證據二:現場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現場情況;
證據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清單1份,證明當事人非法捕撈的工具;
證據四:詢問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案發經過。
證據五: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合法有效身份。
以上證據獲取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且相互印證,證明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直接送達的《廣水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農告〔2024〕41號),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也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請求,視為其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根據《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在內陸水域,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在海洋水域,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并結合《湖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139項“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初次違法或漁獲物5公斤以下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漁獲物4.35千克(已當場進行無害化處理)。
2.?罰款人民幣貳仟叁佰元整(¥2300.00元)。 ??????????????????????????????????????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水支行營業部繳納罰(沒)款(賬號:790201040001438)。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水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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