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人:劉**,男,年齡**歲,****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湖北省隨****************,現住址湖北省****************,工作單位:*,違法經歷:2022年3月4日因賭博被廣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壹仟玖佰元。
現查明:2024年11月29日17時許,劉**對吸毒好奇、覺得過癮從家中步行到城****西門******坐在地上使用電子煙桿直接吸食的方式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到了30日凌晨2時許左右,劉**被我局民警現場抓獲。經依托咪酯尿液檢測,劉**的檢測結果呈依托咪酯陽性,劉**對其使用電子煙桿吸食依托咪酯煙彈一事供認不諱,另查明:2023年期間,劉**吸食過依托咪酯煙彈 。
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劉**的陳述與申辯、證人證言、物證、毒品檢測報告、尿液檢測報告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劉**的行為已構成吸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現決定給予違法行為人劉**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壹仟玖佰元的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由廣水市公安局民警將違法行為人劉**送往廣水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10日,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工商銀行廣水支行繳納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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