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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辦理:這是什么事:

居住證是中國大陸地區為非當地戶籍人口(包括外國人、港澳臺居民等)頒發的一種身份證明文件。居住證的發放和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申請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按照指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提供相關材料并進行核查和審批。

居住證辦理:得到什么結果好處: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就業信息咨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二)社會保險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教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請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就讀,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報名參加高中階段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享有免費建立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傳染病防控、兒童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五)計劃生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免費享受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項目及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服務;

(六)住房保障服務,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權利;

(七)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免費享受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以及公共體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務;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事項;

(九)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辦理出入境證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香港、澳門、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二)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機動車登記,在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在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參加執(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執(職)業資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便利。

申請條件: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等。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用人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小學、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舉辦研究生教育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實際就讀。

申請方式:

網上辦理,窗口辦理

申請渠道:

一、線上辦理

湖北政務服務網,鄂匯辦手機APP

二、線下辦理

    廣水市17個公安派出所戶政業務全部已入駐所在鎮辦便民服務大廳:

    1、應山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應山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大廳(應山街道辦事處廣場路2號)

    咨詢電話:0722-6296716

    2、廣水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廣水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大廳(廣水街道辦事院內)

    咨詢電話:0722-6413469

    3、開發區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武勝關鎮便民服務大廳(武勝關鎮泉水大道特1號武勝關鎮鎮政府一樓)

    咨詢電話:0722-6410891

    4、城郊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城郊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大廳(城郊街道辦富康社區文華路1號)

    咨詢電話:0722-6299110

    5、十里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十里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大廳(應十大道十里社區隔壁)

    咨詢電話:0722-6380025

    6、長嶺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長嶺鎮便民服務大廳<標點符號(缺少成對>長嶺鎮新區財政所一樓)

    咨詢電話:0722-6710388

    7、吳店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吳店鎮便民服務大廳(吳店鎮牛程大道1-1號)

    咨詢電話:0722-6841110

    8、楊寨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 楊寨鎮便民服務大廳(楊寨鎮方店街府前大道10號)

    咨詢電話:0722-6629110

    9、郝店派出所戶籍室地址:郝店鎮便民服務大廳(郝店鎮紅花山村委會)

    咨詢電話:0722-6850110

    10、蔡河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蔡河鎮便民服務大廳(蔡河鎮東晨大道惠新佳園路)

    咨詢電話:0722-6890110

    11、駱店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駱店鎮便民服務大廳(駱店鎮財政所便民服務大廳一樓)

    咨詢電話:0722-6690259

    12、李店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李店鎮便民服務大廳(李店鎮紅石大道)

    咨詢電話:0722-6651110

    13、關廟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關廟鎮便民服務大廳(關廟鎮府前街)

    咨詢電話:0722-6811110

    14、馬坪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馬坪鎮便民服務大廳(馬坪鎮交通大道)

    咨詢電話:0722-6761110

    15、余店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余店鎮便民服務大廳(余店鎮余店社區雙園路大廣場西側)

    咨詢電話:0722-6829118

    太平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太平鎮便民服務大廳(太平鎮府前街財政所一樓)

    咨詢電話:0722-6661110

    17、陳巷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陳巷鎮便民服務大廳(陳巷鎮平洑大道153號鎮政府一樓)

    咨詢電話:0722-6681110

湖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流動人口的權益

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務

第四章 社會融合和管理創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其他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在設區市的市轄區之間流動的人員除外。流動人口,包括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

第三條 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公平對待、依法管理,有利于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流動人口融入當地社會,有利于社會管理創新,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把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列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管理體系,建立考核評價機制,逐步實現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統一領導、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綜合協調,公安機關為主、各部門各司其職,單位與公民參與的原則,建立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體制,健全省、市、縣、鄉(鎮)、社區(村)五級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網絡。

第六條 縣級以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

公安、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文化、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職能開展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流動人口日常服務和管理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以下簡稱社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社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開展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本地經濟社會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流動人口,以及在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流動人口的權益

第八條 流動人口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以及人身、財產等各項權利和居住地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流動人口,禁止歧視流動人口。

第九條 流動人口可以依法參加居住地人民代表大會、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等,參與居住地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參加居住地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的評選。

第十條 流動人口享有與居住地戶籍人口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依法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等,以及接受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政府公共就業服務。

第十一條 與居住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流動人口,有權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并享受相關待遇。

靈活就業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并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隨遷子女與居住地戶籍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在入學、升學、編班、學籍管理、獎勵、考核評價等方面平等對待。

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在傳染病防治、兒童規劃免疫、婦幼保健、計劃生育等方面,享受與居住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免費服務和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商品住房。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中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在戶籍地承包的土地,可以繼續耕種,也可以依法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收回其承包地,不得限制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侵占其土地流轉收益。

第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八條 流動人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居住地社會秩序、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按照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流動人口服務保障機制,將流動人口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教育、醫療衛生、住房租購、計劃生育和法律服務等,納入當地基本公共服務范圍,在編制城鄉規劃、建設公用設施、制定公共服務政策等方面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公平對待、增加投入,提高城市公共承載能力,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以流入地為主、流入地與流出地協調配合的原則,完善協作機制,建立流動人口信息通報制度,實現工作對接,共同做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城鄉一體化人力資源市場,清理、取消各種歧視、限制流動人口就業的規定以及行政審批、行政收費等,保障流動人口平等就業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流動人口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不得對流動人口就業或者用人單位招(聘)用流動人口設置收費項目,不得干涉用人單位合法招(聘)用流動人口。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流動人口提供下列公共就業和勞動保障服務:

(一)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和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二)制定職業技能培訓規劃,為流動人口開展創業培訓和就業技能培訓,并按規定給予相應補貼;

(三)監督管理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完善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擴大集體合同的覆蓋面;

(四)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和保證金制度,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

(五)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查處違法行為;

(六)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優先受理涉及工資支付、工傷賠償等勞動糾紛,依法處理勞動爭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社會保險體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異地轉移接續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等辦法,保障流動人口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會應當組織已就業的流動人口加入工會,指導、幫助流動人口訂立勞動合同,以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勞動安全保障為重點,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依法調解勞動爭議,參與勞動仲裁,監督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經營業主應當依法與被招(聘)用的流動人口訂立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實行同工同酬,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開展崗位培訓,并為流動人口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環境。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流動人口主要輸出地設立駐外勞務服務機構,引導流動人口有序流動,開展維權服務。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各地駐外勞務服務機構建設、保障和開展服務,給予指導和幫助。

鼓勵商會為流動人口創業、就業以及維權等提供咨詢、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創業環境,落實優惠政策,簡化辦事程序,幫助、支持流動人口自主創業。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檢查督促全日制公辦中小學接收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并按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保障流動人口隨遷子女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居住地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相關政策。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拒絕接受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不得提高入學門檻,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為流動人口提供法律宣傳、法律咨詢等服務,將流動人口中的弱勢群體作為法律援助的重點,暢通流動人口尋求法律援助的渠道,完善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加強流動人口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對流動人口中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等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再審核其經濟困難條件。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流動人口,司法機關應當及時提供司法救助。

第二十九條 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基本住房保障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完善流動人口保障性住房供給體系,制定流動人口住房保障具體政策,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提供公共租賃住房。

鼓勵、支持流動人口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企業,建設面向流動人口的集體宿舍。

第三十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為流動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組織開展各類文化活動,滿足流動人口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納入公共衛生服務范圍,普及公共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知識,檢查督促城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公共衛生服務,保障流動人口享受與居住地戶籍人口同等待遇的規劃疫苗接種、婦幼保健、傳染病防控服務,并對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公共場所定期開展衛生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服務工作,依法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國家規定項目的免費避孕藥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咨詢服務,免費為育齡婦女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困難群體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為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和特殊困難的流動人口提供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服務,加強救助設施建設,完善救助服務功能。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鼓勵、引導流動人口依法參與居住地經濟社會事務管理,參與所在單位、組織和社區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并在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與居住地戶籍人口同等對待。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中刑釋解教人員、精神病人和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人群的服務和管理,建立健全社會關懷幫扶體系。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留守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并重點加強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關愛工作,構建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教育監護和關愛網絡,關心農村留守兒童身心健康成長。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設立流動人口維權救助熱線電話,依法及時處理流動人口的相關投訴。

第四章 社會融合和管理創新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宣傳,動員社會各界參與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在全社會營造理解、尊重、關心流動人口的良好氛圍,提高公眾平等對待、熱情服務流動人口的意識,幫助流動人口適應居住地生活,促進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社區建設,健全以社區為基礎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系,為流動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社會服務;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鼓勵、支持流動人口參與社區自治,增強社區成員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能力,促進流動人口融入當地社會。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等,科學、合理編制人口發展規劃,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引導和促進城鄉社會融合。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納入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范疇,完善政務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實現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基本信息與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房屋管理、計劃生育、民政等部門信息資源的互聯共享,整合管理資源,建立流動人口信息實時采集錄入以及跟進服務、跟進管理機制,提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效能和水平。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省有關規定,聘用流動人口協管員,實時采集信息、代辦綜合服務,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流動人口協管員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證制度。

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的證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納入居住證制度,完善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證發放和管理工作。社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受公安機關的委托,開展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受理、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四十三條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七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申報居住登記。

未成年人或者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流動人口,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登記。

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應當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提供方便;具備條件的,可以采取電話、網絡、傳真等方式,辦理居住登記。

第四十四條 下列流動人口,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一)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的人員,由經營單位辦理住宿登記,并通過安裝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傳輸登記的信息;

(二)在醫療衛生機構住院就醫的人員,由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登記;

(三)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人員,由學校、培訓機構負責登記;

(四)在民政部門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由救助站負責登記。

第四十五條 流動人口到居住地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社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收到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后,應當在三日內送交公安派出所。

公安機關接到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審核,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經營業主招(聘)用流動人口的,由用人單位和經營業主負責居住登記和信息報送,并可以為招(聘)用的流動人口申請辦理居住證。

用人單位和經營業主應當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制度,落實服務管理責任。

第四十七條 居住證一人一證,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已辦理暫住證的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的,其居住期限連續計算。

第四十八條 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續簽,辦理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因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四十九條 居住證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作、發放、管理。居住證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四)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五)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押居住證。

第五十一條 出租房屋供流動人口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督促其申報居住登記,并自流動人口入住之日起七日內,將登記信息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應當在流動人口離開后七日內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

房屋出租人提供的出租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

第五十二條 流動人口承租房屋,應當如實向房屋出租人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共同居住人員發生變更,應當在三日內告知房屋出租人以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

第五十三條 居住證持證人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和住所、連續居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一定期限、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并依法納稅的,可以申請居住地常住戶口;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并申請居住地常住戶口。

流動人口申請居住地常住戶口實行年度總量控制,按照條件受理,依次輪候辦理。對流動人口中的優秀人才、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以及有其他突出貢獻者,優先落戶。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參與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對獲悉的流動人口信息都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者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流動人口不按照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負責登記的相關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登記、報送信息或者登記不實的,由公安機關對相關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上述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未依法報告承租的流動人口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和權益保障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流動人口收取費用的;

(三)對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四)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處罰情形、種類、幅度對流動人口或者相關單位、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泄露流動人口信息或者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用途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和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本省的居住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是指居民戶口簿、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三章 居住證申領

第四章 居住證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創新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以及居住證的申領、發放、管理等相關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推進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建設,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文化、體育、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健全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工作體系,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的信息共享,為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托社區服務機構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二章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七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就業信息咨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二)社會保險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教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請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就讀,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報名參加高中階段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享有免費建立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傳染病防控、兒童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五)計劃生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免費享受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項目及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服務;

(六)住房保障服務,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權利;

(七)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免費享受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以及公共體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務;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事項;

(九)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八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辦理出入境證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香港、澳門、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二)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機動車登記,在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在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參加執(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執(職)業資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九條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具體落戶辦法由市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連續居住年限、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證梯度賦權機制,使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優化城鎮經濟結構,逐步提高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公共服務。

第三章居住證申領

第十三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前款所稱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等。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用人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小學、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舉辦研究生教育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實際就讀。

第十四條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現場采集人像信息,提交居住證申領表、本人居民身份證,并提交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為勞動合同或者錄用(聘用)證書、工商營業執照、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為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連續就讀證明材料為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或具有舉辦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第十五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公安派出所和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應當暢通居住證申領渠道,具備條件的,可以采取網絡、傳真等現代信息技術受理居住證。

第十六條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居住證登載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居住證編號、居民身份證號碼、本人相片、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址、有效期限、簽發機關。居住證的具體式樣、規格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規定、統一監制,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簽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轉借、轉讓、買賣、偽造、變造居住證,不得冒領、冒用他人居住證,不得使用騙取、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第十八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變更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居住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四章居住證管理

第十九條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居住地址或者就業、就讀狀況未發生變更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應當直接辦理簽注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不予簽注。

第二十條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二十一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居民身份證號碼發生變更或者更正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二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住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住所證明材料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辦理變更登記,不再重新換發居住證。

新居住地住址與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居住年限連續計算。

新居住地住址與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市級行政區域但不同縣級行政區域的,居住年限是否連續計算,按照該市級人民政府規定辦理。

新居住地住址與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市級行政區域的,居住年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住證。

公安機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服務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為持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時,可以要求持證人出示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按照規定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或者便利的;

(二)不依法處理侵害居住證持有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對在本省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臺灣地區居民等的居住登記及證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領取暫住證并繼續居住的,暫住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暫住年限計入居住年限;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進行居住登記的,居住時間連續計算。


結果查詢:

一、線上查詢

湖北政務服務網戶口信息查詢(居住證辦理進度查詢),鄂匯辦手機APP

二、線下查詢

    廣水市17個公安派出所戶政業務全部已入駐所在鎮辦便民服務大廳:

    1、應山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應山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大廳(應山街道辦事處廣場路2號)

    咨詢電話:0722-6296716

    2、廣水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廣水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大廳(廣水街道辦事院內)

    咨詢電話:0722-6413469

    3、開發區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武勝關鎮便民服務大廳(武勝關鎮泉水大道特1號武勝關鎮鎮政府一樓)

    咨詢電話:0722-6410891

    4、城郊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城郊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大廳(城郊街道辦富康社區文華路1號)

    咨詢電話:0722-6299110

    5、十里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十里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大廳(應十大道十里社區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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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長嶺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長嶺鎮便民服務大廳<標點符號(缺少成對>長嶺鎮新區財政所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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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吳店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吳店鎮便民服務大廳(吳店鎮牛程大道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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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楊寨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 楊寨鎮便民服務大廳(楊寨鎮方店街府前大道10號)

    咨詢電話:0722-6629110

    9、郝店派出所戶籍室地址:郝店鎮便民服務大廳(郝店鎮紅花山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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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蔡河派出所戶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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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電話:0722-6890110

    11、駱店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駱店鎮便民服務大廳(駱店鎮財政所便民服務大廳一樓)

    咨詢電話:0722-6690259

    12、李店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李店鎮便民服務大廳(李店鎮紅石大道)

    咨詢電話:0722-6651110

    13、關廟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關廟鎮便民服務大廳(關廟鎮府前街)

    咨詢電話:0722-6811110

    14、馬坪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馬坪鎮便民服務大廳(馬坪鎮交通大道)

    咨詢電話:0722-6761110

    15、余店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余店鎮便民服務大廳(余店鎮余店社區雙園路大廣場西側)

    咨詢電話:0722-6829118

    太平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太平鎮便民服務大廳(太平鎮府前街財政所一樓)

    咨詢電話:0722-6661110

    17、陳巷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陳巷鎮便民服務大廳(陳巷鎮平洑大道153號鎮政府一樓)

    咨詢電話:0722-6681110

解讀:《湖北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

2016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湖北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6年11月19日,王曉東代省長簽署省人民政府第391號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需要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建設。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明確要求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對全部常住人口全覆蓋。國務院于2014年7月、2015年11月分別頒布實施《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及《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居住證制度,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流動人口服務與管理工作。早在2000年7月,省政府頒布了《湖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暫行規定》。近年來,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發生了深刻變化,在勞動就業、住房保障、子女入學等方面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2013年3月,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深化平安湖北建設的意見》,強調完善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體系,加快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高服務管理水平,推進實施“居住證”制度。2013年1月,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實施了《湖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條例》,規定“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的證明”,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居住證制度”。2015年9月,省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取消暫住登記,實行居住證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機制,并作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戶口的重要依據”。實行居住證制度,強化“居民”身份和權利保障,促使流動人口真正融入城市,對于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意義重大。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適用范圍及政府職責。居住證制度從強化對流動人口的管理轉為側重對居住證持有人享有權益的保障,故《辦法》明確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以及居住證的申領、發放、管理等相關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同時,為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這一重大政策的切實落實,《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要求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推進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建設,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關于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是居住證制度的核心內容,也是推行居住證制度的基本宗旨所在。為加強居住證持有人的權利保障,10月26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辦法》征求意見稿立法聽證會,來自律師、醫生、政協委員、社區服務者、公司職員、家庭主婦,以及外地來漢工作生活的其他人士等15名聽證陳述人,重點圍繞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和便利,以及居住證的辦理條件和程序等發表了意見建議。在綜合各方面,尤其是認真吸納聽證陳述人意見的基礎上,《辦法》創新性地增設專章(第二章)規定“公共服務和便利”,就基本公共服務及提供便利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包括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社會保險服務、教育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住房保障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的便利包括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執(職)業資格考試與申請授予執(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關于子女就學等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辦法》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請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就讀,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報名參加高中階段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關于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權利。此外,關于落戶問題,《辦法》規定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這些規定既充分考慮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又能夠確保居住證持有人權益的有效實現。

(三)關于居住證的申領。根據聽證陳述人普遍提出的明晰居住證申領條件及簡化申領程序的要求,《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托社區服務機構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等工作;并規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且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機構應當暢通居住證申領渠道,具備條件的,可以采取網絡、傳真等現代信息技術受理居住證。關于居住證工本費的收取,《辦法》規定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變更登記不得收取費用,強化政府服務職能。

(四)關于居住證的管理。簽注和變更登記是居住證管理的重要制度。關于簽注,《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同時,為督促居住證持有人及時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辦法》規定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關于變更登記,《辦法》規定應當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并對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情形下,居住年限如何計算分別做出規定。

(五)關于暫住證與居住證的銜接。居住證制度實行以前,根據我省原有規定,流動人口應當辦理暫住證,對于居住證制度實施以后,暫住證的效力,及居住年限的計算,《辦法》作出相應銜接,規定《辦法》施行之前領取暫住證并繼續居住的,暫住證持有人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暫住年限計入居住年限;《辦法》施行前已經進行居住登記的,居住時間連續計算。

居住證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立足我國發展階段性特征,著眼于深化改革開放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也關系到政府職能轉變及服務型政府建設。《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的重大意義,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增強宣傳、貫徹、落實《辦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以新發展理念作為行動指南,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職能,協同推進居住證制度,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促使流動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社會生活,并發揮其積極作用。各級政府部門在實施《辦法》的過程中,要注意研究居住證服務與管理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開拓進取、奮發有為,努力做好新常態下全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工作,為推進“五個湖北”,助力“建成支點、走在前列”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辦理居住證該怎么辦?:

答: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市、縣(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居住登記滿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公民申領居住證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戶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電子照片(對于申請人未提供的,受理部門應當自行采集人像信息,屬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發證時間未超過兩年的,可以通過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獲取)。

(三)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領的,一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四)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領的,一并提交經當地房管部門網簽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材料;

(五)以連續就讀為由申領的,一并提交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具有舉辦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

符合繳納社保、就學就讀、就業創業、與本地戶籍人員結婚等情形之一且時間超過半年的居民,相應提供社保繳納證明、就讀證明、營業執照(副本)、結婚證等直接申領居住證。

咨詢渠道:

(一)咨詢電話:0722-6264393

(二)咨詢網址:http://zwfw.hubei.gov.cn??

(三)咨詢公眾號:湖北政務服務網

(四)咨詢地址:1、應山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應山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大廳(應山街道辦事處廣場路2號)

    咨詢電話:0722-6296716

    2、廣水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廣水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大廳(廣水街道辦事院內)

    咨詢電話:0722-6413469

    3、開發區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武勝關鎮便民服務大廳(武勝關鎮泉水大道特1號武勝關鎮鎮政府一樓)

    咨詢電話:0722-6410891

    4、城郊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城郊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大廳(城郊街道辦富康社區文華路1號)

    咨詢電話:0722-6299110

    5、十里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十里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大廳(應十大道十里社區隔壁)

    咨詢電話:0722-6380025

    6、長嶺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長嶺鎮便民服務大廳<標點符號(缺少成對>長嶺鎮新區財政所一樓)

    咨詢電話:0722-6710388

    7、吳店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吳店鎮便民服務大廳(吳店鎮牛程大道1-1號)

    咨詢電話:0722-6841110

    8、楊寨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 楊寨鎮便民服務大廳(楊寨鎮方店街府前大道10號)

    咨詢電話:0722-6629110

    9、郝店派出所戶籍室地址:郝店鎮便民服務大廳(郝店鎮紅花山村委會)

    咨詢電話:0722-6850110

    10、蔡河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蔡河鎮便民服務大廳(蔡河鎮東晨大道惠新佳園路)

    咨詢電話:0722-6890110

    11、駱店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駱店鎮便民服務大廳(駱店鎮財政所便民服務大廳一樓)

    咨詢電話:0722-6690259

    12、李店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李店鎮便民服務大廳(李店鎮紅石大道)

    咨詢電話:0722-6651110

    13、關廟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關廟鎮便民服務大廳(關廟鎮府前街)

    咨詢電話:0722-6811110

    14、馬坪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馬坪鎮便民服務大廳(馬坪鎮交通大道)

    咨詢電話:0722-6761110

    15、余店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余店鎮便民服務大廳(余店鎮余店社區雙園路大廣場西側)

    咨詢電話:0722-6829118

    太平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太平鎮便民服務大廳(太平鎮府前街財政所一樓)

    咨詢電話:0722-6661110

    17、陳巷派出所戶籍室

    地址:陳巷鎮便民服務大廳(陳巷鎮平洑大道153號鎮政府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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